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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智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被告許智淵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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