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交簡上,35,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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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 日106 年度嘉交簡字第153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速偵字第158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亦明。

三、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原審未酌上情,而為科刑之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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