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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翌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翌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張翌珊明知將自己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陌生人使用,依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有被他人利用為犯罪工具的高度可能性,但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前數日,在不詳地點,將自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給身分不詳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已達三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使用。
嗣行騙者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盜用姚素英、許文化、謝聰明、蔡明珍、吳俊和、古美玉、趙惟珍、羅婉瑜、潘林素真(即附表編號1至8、10)之朋友或親戚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向其等佯稱借款;
盜用王雅筠(即附表編號9)之朋友臉書,並誘使王雅筠加行騙者之LINE帳號,佯裝欲出售IPhone 6S手機,致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二、被告張翌珊固坦承台新帳戶、中信帳戶、國泰帳戶均係其申辦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上開帳戶之提款卡都遺失了云云。
經查:㈠台新帳戶、中信帳戶、國泰帳戶均係被告所申辦,而行騙者利用上開3個帳戶,分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騙同附表所示之金額得逞,有同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為證,足堪認定。
㈡衡諸歹徒利用他人帳戶犯罪時,為了確保於犯罪過程中,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能夠通暢無阻,大率以購買或經申辦人同意之方式取得他人帳戶之使用權,以免於犯罪過程中遭掛失停用,而功虧一簣。
若係利用他人遺失之帳戶,極易於犯罪過程中,因遺失者向銀行辦理掛失而停用,以致無法遂行其目的。
而詐欺集團既利用本件3個帳戶分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得逞,顯見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帳戶,係經被告同意,始會在行騙之過程中,有信心可自由使用上開帳戶。
從而,被告辯稱遺失本件3個帳戶之提款卡,致詐欺集團持之用以行騙等語,並不實在。
㈢又任何人只要備妥相關文件,即可以自己之名義向銀行申辦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若非親朋好友,自無必要使用他人所申辦之帳戶。
依一般經驗法則,往往是從事不法勾當之人,例如詐欺集團成員,為避免遭檢警追緝,才會有此種需求。
另歹徒經常利用他人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是以避免金融帳戶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識。
依本件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行為時已滿27歲,理應知悉上開生活常識,卻仍同意他人使用本件3個帳戶,而歹徒事後亦是利用上開帳戶分別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得逞,顯見上開犯罪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被告交付本件帳戶之本意,難謂無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倘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案被告雖提供上開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使用,然被告並未參與實行詐術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均僅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另本件被告雖提供3個帳戶給不詳人士使用,但無證據證明係分別基於不同之犯意,分次提供給不詳人士使用,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應認被告係同時提供上開3個帳戶之資料給不詳人士使用,而僅有一幫助行為。
故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數被害人詐欺取財,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⑴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⑵行為時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良好;
⑶同時提供3個帳戶給詐欺集團做為犯罪工具,致附表所示之10位被害人受有附表所示損害,共計新臺幣258,000元之犯罪情節;
⑷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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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 │證據名稱及出處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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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素英│105年10月28 │105年10月28 │台新國際商業│20,000元 │⑴告訴人姚素英之指述│
│ │ │日13時27分 │日15時1分 │銀行000-0000│ │ (警卷13至15頁) │
│ │ │ │ │0000000000號│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
│ │ │ │ │帳戶 │ │ 出匯款憑證1紙(警 │
│ │ │ │ │ │ │ 卷51頁)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55至│
│ │ │ │ │ │ │ 59頁) │
│ │ │ │ │ │ │⑷歷史交易明細表(警│
│ │ │ │ │ │ │ 卷127至1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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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文化│105年10月28 │105年10月28 │同上 │30,000元 │⑴告訴人許文化之指述│
│ │ │日15時 │日15時21分 │ │ │(警卷17至19頁) │
│ │ │ │ │ │ │⑵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 │ │ (警卷60頁)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65至│
│ │ │ │ │ │ │ 66頁) │
│ │ │ │ │ │ │⑷歷史交易明細表(警│
│ │ │ │ │ │ │ 卷127至1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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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聰明│105年10月28 │105年10月28 │同上 │30,000元 │⑴告訴人謝聰明之指述│
│ │ │日15時40分 │日15時53分 │ │ │ (警卷10至11頁) │
│ │ │ │ │ │ │⑵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 │ │ (警卷42頁)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49頁│
│ │ │ │ │ │ │ ) │
│ │ │ │ │ │ │⑷歷史交易明細表(警│
│ │ │ │ │ │ │ 卷127至1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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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明珍│105年10月28 │105年10月28 │同上 │30,000元 │⑴告訴人蔡明珍之指述│
│ │ │日16時 │日16時36分 │ │ │ (警卷21至22頁) │
│ │ │ │ │ │ │⑵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 │ │ (警卷67頁)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73頁│
│ │ │ │ │ │ │ ) │
│ │ │ │ │ │ │⑷歷史交易明細表(警│
│ │ │ │ │ │ │ 卷127至1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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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俊和│105年10月27 │105年10月28 │同上 │30,000元 │⑴告訴人吳俊和之指述│
│ │ │日17時 │日16時42分 │ │ │ (警卷33至34頁) │
│ │ │ │ │ │ │⑵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 │ │ (警卷99頁) │
│ │ │ │ │ │ │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
│ │ │ │ │ │ │ 卷127至1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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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古美玉│105年10月28 │105年10月28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告訴人古美玉之指述│
│ │ │日19時55分 │日20時4分 │銀行000-0000│ │ (警卷35至37頁) │
│ │ │ │ │000000000號 │ │⑵開戶基本資料、存款│
│ │ │ │ │帳戶 │ │ 交易明細表(警卷13│
│ │ │ │ │ │ │ 0至1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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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趙惟珍│105年10月28 │105年10月28 │同上 │30,000元 │⑴告訴人趙惟珍之指述│
│ │ │日18時21分 │日21時13分 │ │ │ (警卷30至31頁) │
│ │ │ │ │ │ │⑵開戶基本資料、存款│
│ │ │ │ │ │ │ 交易明細表(警卷13│
│ │ │ │ │ │ │ 0至1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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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羅婉瑜│105年10月29 │105年10月29 │國泰世華商業│30,000元 │⑴告訴人羅婉瑜之指述│
│ │ │日12時21分 │日15時19分 │銀行000-0000│ │ (警卷38至39頁) │
│ │ │ │ │00000000號帳│ │⑵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戶 │ │ (警卷118頁) │
│ │ │ │ │ │ │⑶開戶基本資料、國泰│
│ │ │ │ │ │ │ 世華銀行對帳單(警│
│ │ │ │ │ │ │ 卷135至1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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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雅筠│105年10月29 │105年10月29 │同上 │8,000元 │⑴告訴人王雅筠之指述│
│ │ │日某時 │日15時27分 │ │ │ (警卷28至29頁) │
│ │ │ │ │ │ │⑵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 │ │ (警卷81頁) │
│ │ │ │ │ │ │⑶開戶基本資料、國泰│
│ │ │ │ │ │ │ 世華銀行對帳單(警│
│ │ │ │ │ │ │ 卷135至1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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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潘林素│105年10月29 │105年10月29 │同上 │30,000元 │⑴告訴人潘林素真之指│
│ │真 │日15時8分 │日16時3分 │ │ │ 述(警卷24至27頁)│
│ │ │ │ │ │ │⑵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 │ │ (警卷74頁) │
│ │ │ │ │ │ │⑶開戶基本資料、國泰│
│ │ │ │ │ │ │ 世華銀行對帳單(警│
│ │ │ │ │ │ │ 卷135至1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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