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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盈輔
指定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5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改行簡易程序,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盈輔犯傷害罪,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木棍壹支沒收。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列「賴盈輔」後補充「因精神障礙而有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受損情形,且衝動控制不佳,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皆顯著減低。」
,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盈輔於本院 106年 5月10日準備程序之自白」、「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06 年3月7日中總嘉企字第1060000779號函暨被告之病歷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106年4月25日中總嘉精字第1062500405號函暨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盈輔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按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前經本院送請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鑑定,經該院函覆以:綜合被告個人發展史、家族史、學校史、工作史、物質濫用史、疾病過去史、精神疾病史、犯罪史、門診鑑定及精神狀態檢查所得之資料判斷,被告為思覺失調症患者,病情呈現慢性化,伴隨殘餘精神症狀。
推估犯案當時因精神障礙而有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受損情形,且衝動控制不佳,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皆顯著減低等語,有該院上開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參本院易字卷第201至206頁),上開醫院依據被告之個人發展史、家族史、學校史、工作史、物質濫用史、疾病過去史、精神疾病史、犯罪史、門診鑑定及精神狀態檢查所得之資料為判斷,並無悖於經驗法則,上開鑑定書應為可採。
則被告於行為時其辨識行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揆諸前開規定所示,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持棍棒於路上隨機攻擊路人,造成告訴人張議云受有傷害;
2.犯後坦承犯行;
3.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目前與父母同住,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警卷第 1頁,本院易字卷第225至226頁)及其傷害之動機、手段、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木棍 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警卷第1至3、10頁),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按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5年以下,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而減輕其刑,已如前述,又依被告目前之精神狀態,推估其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有施以監護之需要等節,亦有上開鑑定書可稽,是本院綜合前揭情狀,及被告開庭之精神狀況、隨機攻擊路人之犯罪情節等情,為預防被告再因上開精神疾患之影響而有再犯傷害罪之虞,並使其得以接受持續規則之精神科評估與治療,爰依刑法第87條第2項但書、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期於專責醫院或其他醫療團體內,接受適當看管及治療,以達個人矯正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以啟其新生。
另被告於施以監護期間,苟經相關醫療院所評估其病情已獲控制,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附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87條第2項但書、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5517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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