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賜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溫賜諺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上開侮辱公務員罪,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被告所犯上開侮辱公務員,其侮辱之公務員雖不止一人,惟被害國家法益仍係單一,應僅成立單一侮辱公務員罪。
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員警公權力行駛之動機,竟以「幹你娘」、「臭機掰」及「幹你老師」之語侮辱之手段、前無侮辱公務員前科之素行,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不知尊重,其藐視法治之心態,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家境小康之家庭狀況及尚未與警員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437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