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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維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維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維軒前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判刑確定,且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28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經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5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6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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