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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朝碧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朝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朝碧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交上易字第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朴交簡字第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6年6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日,有該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75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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