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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堃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堃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趙堃榮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1.06.07 │104.07.16 │98.06.12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01號 │偵字第3002號 │偵字第1707、1943│
│ │ │ │、2075、2172、 │
│ │ │ │2593號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16 │105年度簡上字第 │
│實│ │656號 │號 │162、16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05.12 │105.02.22 │106.03.03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16 │105年度簡上字第 │
│判│ │80號 │號 │162、16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12.29 │106.03.28 │106.03.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726號(已 │執字第1560號(已│執字第1895號(編│
│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號3-8號由嘉義地 │
│ │ │ │院105簡上字第162│
│ │ │ │、163號定應執行 │
│ │ │ │刑拘役55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99.06.07 │100.03.18 │101.12.13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07、1943│偵字第1707、1943│偵字第1707、1943│
│ │、2075、2172、 │、2075、2172、 │、2075、2172、 │
│ │2593號 │2593號 │2593號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簡上字第 │
│實│ │162、163號 │162、163號 │162、16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03.03 │106.03.03 │106.03.03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簡上字第 │
│判│ │162、163號 │162、163號 │162、16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3.03 │106.03.03 │106.03.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895號(編│執字第1895號(編│執字第1895號(編│
│ │號3-8號由嘉義地 │號3-8號由嘉義地 │號3-8號由嘉義地 │
│ │院105簡上字第162│院105簡上字第162│院105簡上字第162│
│ │、163號定應執行 │、163號定應執行 │、163號定應執行 │
│ │刑拘役55日) │刑拘役55日) │刑拘役55日) │
└────────┴────────┴────────┴────────┘
┌────────┬────────┬────────┬────────┐
│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104.01.10 │105.02.14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07、1943│偵字第1707、1943│ │
│ │、2075、2172、 │、2075、2172、 │ │
│ │2593號 │2593號 │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簡上字第 │ │
│實│ │162、163號 │162、163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03.03 │106.03.03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簡上字第 │ │
│判│ │162、163號 │162、163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3.03 │106.03.03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1895號(編│執字第1895號(編│ │
│ │號3-8號由嘉義地 │號3-8號由嘉義地 │ │
│ │院105簡上字第162│院105簡上字第162│ │
│ │、163號定應執行 │、163號定應執行 │ │
│ │刑拘役55日) │刑拘役5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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