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重附民,2,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秉達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陳忠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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