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盧信懷
盧榮章
莊麗觀
盧玉婷
丁○峻
被 告 鍾佾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