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蔡坤學
被 告 陳月桂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