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勞安訴,1,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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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南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陳碧玉
被 告 江啟東
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江明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36號、106年度偵字第4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三人於審判中業已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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