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單聲沒,65,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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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萬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LEMEL電腦壹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327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3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Lemel電腦1臺,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3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且經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扣案Lemel電腦1臺,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警卷第 2頁、偵卷第12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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