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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劉裕民
被 告 陳登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嘉交簡字第16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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