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子棋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子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子棋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 年3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386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7 月1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