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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嬿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嬿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嬿閔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嬿閔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04號、105年度易字第874號、105年度易字第998號(編號4、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3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並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7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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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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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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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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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3月11日~105年│105年03月24日 │105年04月03日 │
│ │03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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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291號 │第4291號 │第4793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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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604號 │ 105年度易字第604號 │ 105年度易字第874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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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9月30日 │ 105年09月30日 │ 106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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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604號 │ 105年度易字第604號 │ 105年度易字第874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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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10月28日 │ 105年10月28日 │ 106年02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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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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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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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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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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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07月28日 │105年08月0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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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3號 │第694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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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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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998號 │ 105年度易字第998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02月23日 │ 106年02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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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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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998號 │ 105年度易字第998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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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3月24日 │ 106年03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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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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