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議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議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議濃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則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刑所獲得減少刑期之利益,於更定應執行刑時,應不得任意剝奪而損及受刑人之利益。
三、經查,受刑人張議濃因竊盜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05號、106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
茲聲請人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淳詒
附表:受刑人張議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5月05日 │ 105年06月05日 │ 105年06月07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第3414號 │字第445、446號 │字第445、446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505號 │106年度易字第55號 │106年度易字第55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31日 │ 106年02月07日 │ 106年02月07日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505號 │106年度易字第55號 │106年度易字第55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5年09月30日 │ 106年03月04日 │ 106年03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 │①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74號 │
│備 註│第4257號 │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