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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嘉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嘉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戴嘉辰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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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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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通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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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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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12.12中午12 │105.07.15上午11 │105.10.06上午11 │
│ │時許 │時24分 │時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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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74號 │毒偵字第1588號 │毒偵字第15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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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交易字第 │105年度朴簡字第 │105年度朴簡字第 │
│實│ │188號 │483號 │48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10.11 │105.12.26 │105.12.26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交易字第 │105年度朴簡字第 │105年度朴簡字第 │
│判│ │188號 │483號 │48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10.25 │105.10.25 │106.02.0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4787號 │執字第862號(編 │執字第862號(編 │
│ │ │號2、3由嘉義地方│號2、3由嘉義地方│
│ │ │法院105年朴簡字 │法院105年朴簡字 │
│ │ │第483號定應執行 │第483號定應執行 │
│ │ │刑5月) │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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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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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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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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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2.14上午8時│105.08.1917時許 │105.08.19 │
│ │22分 │ │18時至19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843號 │偵字第7661號 │偵字第76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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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朴簡字第 │106年度朴簡字第 │
│實│ │610號 │54號 │54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11.30 │106.02.14 │106.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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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台南高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6年度朴簡字第 │106年度朴簡字第 │
│判│ │41號 │54號 │5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1.24 │106.03.28 │106.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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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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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068號 │執字第1639號(編│執字第1639號(編│
│ │ │號5.6由嘉義地方 │號5.6由嘉義地方 │
│ │ │法院106年朴簡字 │法院106年朴簡字 │
│ │ │第54號定應執行刑│第54號定應執行刑│
│ │ │4月)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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