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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榮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榮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榮淇前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2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1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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