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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 、4 部分,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至4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數罪合併執行狀在卷可考。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是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及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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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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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贓物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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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共│
│ │元折算1日 │ │1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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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年01月0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1月17日後1 、│103 年07月12日上午10│104年01月02日(3次)│
│ │2 日之某時許 │時20分許 │104年01月04日(2次)│
│ │ │ │104年01月08日(3次)│
│ │ │ │104年01月06日 │
│ │ │ │104年0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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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98號等 │第598號等 │第596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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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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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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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920號 │ 104年度易字第920號 │ 105年度訴字第5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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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5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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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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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920號 │ 105年度訴字第5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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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03月07日 │ 105年03月15日 │ 105年07月01日 │
│ │確定日期│(不合法定程序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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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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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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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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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05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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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596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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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5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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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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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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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5號 │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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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07月0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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