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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 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5 年11月22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 附表編號1 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朴簡字第43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附表編號2 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朴簡字第52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附表編號3 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朴簡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 至附表編號1 、2 之案件,被告業已於106 年3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查,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受刑人楊嘉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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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罪 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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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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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1月09日 │105年07月30日 │105 年05月30日晚間8 時5 │
│ │ │ │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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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829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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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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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案 號│105 年度朴簡字第430 號 │105 年度朴簡字第525 號 │106 年度朴簡字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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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02日 │105年12月16日 │106年03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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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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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朴簡字第430 號 │105 年度朴簡字第525 號 │106 年度朴簡字第85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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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年11月22日 │106年01月05日 │106年04月0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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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5158號、106 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備 註│度執字第296 號(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79號定應執│106年度執字第1876 號 │
│ │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已於106 年3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 │
│ │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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