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聲,55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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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志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9 月、5 月及4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2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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