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材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19 、801 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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