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鄭仕聰在手機遊戲公司工作時認識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
- 二、案經許坤瑛、王家莉、李麗霞、林瓊英、黃泳郡、呂見榮、
- 理由
- 一、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
-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仕聰、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
- 三、再參酌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於本院審理時均供承:
-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
- 五、論罪科刑:
- (一)論罪:
- (二)爰審酌被告等4人均正值年輕力壯之際,且其等四肢健全,
-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
- 六、退併辦部分:
- (一)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鄭仕聰、黃翌晁所參與之前述詐欺集
- (二)然查,本案被告鄭仕聰、黃翌晁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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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仕聰
林嘉毅
黃翌晁
黃冠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66號、105年度偵字第7134號、105年度偵字第7357號、105年度偵字第8069號、105年度偵字第8216號、105年度偵字第8652號、105年度偵字第865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仕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拾貳罪,各處如附表A、B、C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所得新臺幣拾萬壹仟伍佰陸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林嘉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A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門號○九○九八三五○六六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及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黃翌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參罪,各處如附表B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未扣案之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黃冠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C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未扣案之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鄭仕聰在手機遊戲公司工作時認識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建順」,2人並透過行動電話微信通訊軟體互相聯繫,嗣經陳建順之引介,鄭仕聰於民國105年3月初某日起,加入陳建順所屬、成員不詳之詐欺集團,擔任招募提領詐欺款項成員之負責人即俗稱車手頭之工作,約定鄭仕聰須尋找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即俗稱車手此一工作之人,並定期向陳建順購買新的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車手使用,一方面提供該門號予寄送人頭帳戶提款卡之不知情宅配人員聯繫車手前往嘉義市○區○○街00巷0號外或嘉義市○區○○街0○0號外取貨,另一方面則作為其等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犯行之工具,而車手取得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後,俟接獲工作機中易信通訊軟體群組內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時,即由車手攜帶指定之提款卡,前往嘉義市區之各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之款項,並於提領當日午後、在不特定地點將該日提領之全部款項統一交付鄭仕聰,復由鄭仕聰計算該車手所領詐欺贓款之金額,並扣留該筆款項之3%,由車手及鄭仕聰分別各得1.5%作為報酬後,鄭仕聰復於同日、在不特定地點將其餘詐得款項全數交予陳建順。
嗣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即分別與鄭仕聰、陳建順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在大陸地區、臺灣地區之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在不詳處所成立詐騙電信機房,並於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時間,以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詐騙方法,分別向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我國民眾接續進行詐騙,致該等民眾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匯或購買MYCARD點數如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金額後,將一己之現金或存款匯入至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或將購買點數之帳號密碼告知不明之詐欺集團成員,同時期由鄭仕聰負責於105年3月1日至3日間某時、105年4月1日至3日間某時、105年4月20日至25日間某時,招募林嘉毅、黃翌晁(起訴書誤載為黃翌晃,經查其餘年籍資料均無誤,僅為姓名誤繕,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及黃冠翔為車手,並於招募後之不詳時、地接續提供其等聯繫之行動電話門號(其中林嘉毅所持用之工作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於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接獲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知後,即分別於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時間,前往嘉義市區內如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各人頭帳戶內、該集團分別自8位(如附表A所示,由林嘉毅提領)、33位(如附表B所示,由黃翌晁提領)、31位【如附表C所示,由黃冠翔提領,其中劉新照因受詐欺陷於錯誤而匯入人頭帳戶之新臺幣(下同)5萬元款項,詐欺集團業已得逞,僅因其所匯入之人頭帳戶嗣經通報警示而凍結該筆金額】民眾詐騙所得之款項,嗣後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並分別於提領當日午後,在不詳地點將提領所得款項均交予鄭仕聰,由鄭仕聰依上開約定之比例計算並扣留車手頭及車手之報酬後,將剩餘款項繳回予陳建順。
後因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民眾察覺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警方比對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畫面後通知林嘉毅、黃翌晁及黃冠翔到案說明,經追查認為鄭仕聰涉嫌本案而向檢察官聲請拘票,並將其拘捕到案,始循線獲悉上情。
二、案經許坤瑛、王家莉、李麗霞、林瓊英、黃泳郡、呂見榮、許家維、黃美蓉、蘇靜茹、黃佩鈴、許展榕、游杰洺、陳元傑、楊亞欣、陳聰美、塗志邦、何明珊、陳昱伶、于碧霞、許裕萍、洪麗香、林琮淯、廖麗鍾、張珮瑩、郭承臻、鄭朔淳、謝福生、謝金蓮、邰兆勤、陳宇翔、楊宗熹、陳雅萍、張景淳、郭靜玲、鄭秀、黃秀緞、龔明輝、黃明傳、魏阿敏、陳皇妤、蕭喻蓁、蕭美玲、賴莘莘、蘇美惠、陳添廷、許黎明、蘇云紅、王乃卉、蔡美禎、鄭丞雅、蔡宜家、杜經邦、林嘉向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及陳一宏、劉新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
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毋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仕聰、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1至3頁反面、第11至13頁、第20至24頁、第34至37頁反面;
偵卷一第6至8頁、第19至22頁;
偵卷二第17至18頁反面;
本院卷第113頁、第155頁),並經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述歷歷【見影警卷一第76至至499頁(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筆錄之詳細頁數請參酌影警卷一首頁目錄)、影警卷二第28頁反面至29頁反面、警卷四第6至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仕聰、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子傑、殷偉彬、游超傑、徐志維、證人即人頭帳戶提款卡宅配處所之房屋承租人葉盈宏、翁偉傑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影警卷一第38至39頁、第51至55頁、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反面、第62至63頁、第67至68頁;
偵卷一第27頁反面至29頁反面;
本院卷第113至114頁、第173至175頁),復有如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相關書證(頁碼請詳見各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被告林嘉毅之警示帳戶提款一覽表、被告林嘉毅指認被告鄭仕聰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林嘉毅指認被告黃翌晁之全戶基本資料、被告黃翌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黃翌晁之警示帳戶提款一覽表各1份、被告黃翌晁之ATM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44張、被告黃冠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被告黃冠翔交易及扣押物品照片3張、一流機車租賃契約書、被告黃冠翔之警示帳戶提款一覽表各1份、黃冠翔之ATM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25張、被告鄭仕聰之搜索同意書1紙、被告鄭仕聰之搜索筆錄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被告黃翌晁之被害人及警示帳戶一覽表、被告黃冠翔之被害人及警示帳戶一覽表各1份、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1040號搜索票1紙、被告黃冠翔之搜索筆錄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1份、被告黃冠翔之ATM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被告黃冠翔ATM提款攝影光碟1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5年11月2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053248606號函暨ATM提領光碟1張、被告林嘉毅之ATM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被告林嘉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被告林嘉毅之FACEBOOK帳號翻拍照片1張、嘉義市政府警察第二分局偵查隊105年10月11日偵查報告、證人游超傑之警示帳戶一覽表、證人鄭和國之全國悠遊網學生低資免預繳專案同意書、葉盈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翁偉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林子傑及徐志維之警示帳戶一覽表各1份足資佐憑(見警卷一第48頁、第15至18頁、第25至33頁反面、第38至47頁、第50至54頁;
警卷二第12至14頁、第16至21頁;
警卷三第16至21頁;
警卷四第10至14頁、第18至19頁、證物袋;
偵卷四第12頁、證物袋;
偵卷五第3至5頁、第6頁、第8頁、第80至80頁反面;
影警卷一第46頁、第61頁、第64至65頁、第69至70頁、第73頁)。
足證被告4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三、再參酌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於本院審理時均供承:渠等當初是被鄭仕聰找來領錢,因為一時需要生活費,對於提領的錢是否來路不明就沒有想太多,答應要擔任車手並開始領錢後才知道是領違法取得的錢,渠等均知悉鄭仕聰收錢後會把錢交給老闆,但不知道老闆叫甚麼名字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
輔以被告鄭仕聰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剛開始陳建順問伊要不要擔任車手,伊以為是領賭博匯款,就找林嘉毅一起來做,後來才陸續換成黃翌晁、黃冠翔當車手,他們3個人都分別是不同期間擔任車手,時間上沒有重疊到,陳建順係交代由伊負責買工作機門號交給車手,工作機內有安裝通訊軟體群組,群組內都會有4個人,分別係車手、伊自己、陳建順跟1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車手要領提款卡包裹或領錢,都是由該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下指令,車手領到錢後會交給伊,伊再轉交給陳建順,林嘉毅跟黃翌晁都見過陳建順,伊雖然僅跟陳建順本人約定工作內容及報酬,但還聽過陳建順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通電話,只是均為人頭號碼因此不知道對方身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13至114頁、第173至174頁)。
可知本案多次詐欺取財犯案過程中,被告等4人均知悉其等各自於該詐欺集團中係分別負責領取詐得款項之車手頭及車手地位,由被告鄭仕聰作為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等車手與詐欺集團上游之中介橋梁,轉交聯繫、提領款項之工具,並由車手於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通知後,將其等詐得之金額自人頭帳戶中領出,復各自交由鄭仕聰彙整後統一繳回該詐欺集團,以遂行詐欺行為之最終取財犯行,是被告4人於上開犯罪整體過程中,均分別有轉告犯罪計畫、聯絡並層層轉交詐騙財物等行為,其等4人分別於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期間與陳建順及其餘詐欺集團共犯具有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分擔,是被告等4人應該當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另公訴意旨雖認附表C編號12部分之犯罪事實,告訴人陳皇妤於105年6月3日下午5時許,係將2萬9,985元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然經參核該部分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告訴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影警卷一第415至416頁、第421頁),可知告訴人於案發當日下午5至6時許所匯之2筆款項,均係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並由本院向該行函調系爭帳戶之交易明細後核閱無訛,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5頁),公訴意旨應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論罪:1.核被告鄭仕聰、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2.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
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第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詐欺犯罪型態,就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指定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由車手以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始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故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參與該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並未逾越合同意思範圍。
是本案被告鄭仕聰雖僅分擔聯絡及招募車手,而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雖僅分別負責於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時期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然被告4人均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稱其等於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頭及車手期間,均知道所提領之款項來路不明或為違法,並知悉鄭仕聰尚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來往,則被告4人應可得而知其等負責聯絡轉交、提領者係犯罪所得款項,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甚明,縱其等不認識彼此及共犯「陳建順」以外其餘詐欺集團成員,亦未必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然既相互利用彼此犯罪角色分工,形成單一共同犯罪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自應就其等所涉附表A、附表B、附表C各時期犯行對應之全部犯罪結果,分別與共犯即被告鄭仕聰、共犯「陳建順」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責。
故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與共犯即被告鄭仕聰、共犯「陳建順」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各就本案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構成共同正犯。
3.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行為人之犯罪行為,依法律概念,在刑法評價上,為犯罪複數之數罪時,依有罪必罰之原則,本應就所犯各罪予以併罰之;
然亦有因行為人以一個犯意,為一行為或數行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實現一個構成要件,而僅構成實質上之一罪者;
復有行為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依法係成立數個獨立之罪,僅因基於訴訟經濟等刑事政策,乃以法律明定視為一罪處罰,謂之裁判上之一罪者,均與單一犯意之單一行為,祇單純破壞一個法益之單純一罪有別(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分工細密,自最初部分成員打電話向被害人行騙開始,再由其他成員傳送行動電話簡訊、LINE通訊軟體對話或將電話轉接由其他成員接續對各該被害人行騙,或至中段由被告4人負責提取、轉交被害人依指示匯款之金錢,雖該集團各成員因有不同階段之分工,於自然觀念上可得自形式及外觀上切割為獨立之數行為,然該數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自始即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包括在同一詐欺行騙之犯罪計畫中,各次被害人亦僅為單一一人,針對同一被害法益,被告4人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前後所為各階段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彼此相互緊密結合為一整體犯罪行為,缺一不可,單獨切割或抽離其一即無法成事,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觀念上難以強行分開,如任予割裂為數行為並以數罪併罰論處,反有過度處罰之嫌,是本件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符刑罰公平原則。
故被告4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同一被害人」所為之各階段數個分工行為舉動,各應包括評價為一個加重詐欺取財之整體犯罪行為,各屬法律上之一行為。
又被告鄭仕聰指示、聯繫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提領詐欺款項,所涉犯如附表A編號1至8、附表B編號1至33、附表C編號1至31所示,共計72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林嘉毅所犯如附表A編號1至8所示8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黃翌晁所犯如附表B編號1至33所示33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黃冠翔所犯如附表C編號1至31所示,共計31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且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等4人均正值年輕力壯之際,且其等四肢健全,自有找尋正當工作以賺取所需之能力,本應端正行止,竟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財物,圖謀非法所得而以車手方式加入詐欺集團,詐取多數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物,價值觀念顯有嚴重偏差,且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多人損失不貲,並同時使該集團核心不法份子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使詐欺集團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其等所為當應懲戒,惟念被告等4人之前均無其他刑事前科,素行非劣,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斟酌被告4人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尚未達成和解、並無獲得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原諒,兼衡被告4人為賺取生活費之犯罪動機及目的、於本案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分別為車手頭及車手,尚非屬詐欺集團之主控者、其等所分得之報酬等節,暨被告鄭仕聰在餐廳從事服務業、大學休學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並與親戚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固定月收入2萬4,000元之經濟狀況;
被告林嘉毅為鷹架工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並與祖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收入不穩定之經濟狀況;
被告黃翌晁為飯店實習生、便利商店工讀生、大學就學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且獨居之家庭生活狀況、沒有固定收入之經濟狀況;
被告黃冠翔為牛排館主管、大學就學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且獨居之家庭生活狀況、月薪約2萬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因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且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亦應考量罪責相當、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暨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
準此,本案應依上述實務見解揭示之限制加重原則,分別就被告4人上開犯行所處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於本院裁判時於主文項下併宣告之,先予敘明。
是以: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附表一所示之物,雖係被告4人所屬詐欺集團提供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分別於附表A、附表B、附表C各時期與被告鄭仕聰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偽造之物,亦非屬違禁物,又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持用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後,均依不明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各張提款卡逐一銷毀或丟棄,業據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75頁),復斟酌附表一所示帳戶均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有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可憑,足信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及密碼應已無法發揮其金融功能,無復遭犯罪集團持用以提領詐欺款項之虞,沒收與否對於預防犯罪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之維護,應無絕對影響,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次查,被告林嘉毅所持用以聯繫提領詐欺贓款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為犯罪所用之物,且目前仍由其保管、持有中,業經被告林嘉毅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案(見本院卷第175頁),自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探究刑法第38條之1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
又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未扣案如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分別實際提領之詐欺款項各為116萬38元、277萬6,100元、283萬4,885元,參諸被告鄭仕聰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每次會就車手提款後交付之詐欺贓款,各抽取1.5%給自己及另1名車手作為佣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可見被告鄭仕聰係自附表A、附表B、附表C所示各車手實際提領之款項中均抽取1.5%作為報酬,共計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至少約為10萬1,564元(計算式:17400+41641+42523=101564);
而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則係分別自附表A、附表B、附表C各自實際提領詐欺贓款總數之中抽取1.5%作為報酬,故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本案之犯罪所得至少約為1萬7,400元、4萬1,641元、4萬2,523元(計算式均分別詳如附表),依前揭規定及實務見解,自應剝奪其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其餘被告4人提領、轉交之詐欺款項,雖屬被告4人因本案犯罪之所得,然因該等款項經被告林嘉毅、黃翌晁、黃冠翔提領後均分別交付與被告鄭仕聰,並由被告鄭仕聰繳回予共犯「陳建順」所屬之詐欺集團,故事實上非在被告4人支配管領中,依上開說明,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鄭仕聰、黃翌晁所參與之前述詐欺集團,另於105年4月16日某時,撥打電話給告訴人黃柏菖,佯稱其若寄送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則可獲得1筆資金,並由專人介紹、教學如何從事伴遊服務業云云,使黃柏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6時許寄送其所使用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嗣於翌日11時36分許,該郵局帳戶隨即遭提領1萬8,005元,告訴人黃柏菖查詢系爭帳戶明細發覺其存款遭人領取,始知受騙,經警方比對提款地點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畫面後,得知為被告黃翌晁擔任車手提領該筆款項,因認被告鄭仕聰、黃翌晁此部分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且與前開有罪部分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
(二)然查,本案被告鄭仕聰、黃翌晁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及車手工作,在犯罪結構上係於詐欺集團每次向不同之被害人詐欺時,被告鄭仕聰、黃翌晁分別基於與之共同遂行詐欺犯行之合意參與,於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得款項後,被告即分擔提款、轉交贓款部分之犯行,以達成詐欺集團取得詐欺款項之目的,是各次之詐欺行為,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均不相同,手段各異,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為數罪關係,應分論併罰,故併辦意旨部分與本案有罪部分,非法律上之同一案件,無從併案審理,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A: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之時間、地點;匯入帳戶及│提款之時間、地點│相關證據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
│號│ │ │ │金額(新臺幣) │ │ │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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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江蔭泉│105年3月3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3月3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於105年3月3日下 │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中午12時│佯稱係其友人陳│市東區崇德路與崇善路口台新銀│午1時29分至1時54│ 國內匯款申請書1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冠延,因有急用│行崇德分行,臨櫃匯款18萬元至│分,在嘉義市民族│ 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而向其借款,致│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路345號渣打銀行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月。 │
│ │ │ │其陷於錯誤,依│帳戶。 │提領一空。 │ 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林嘉毅三人以上共│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匯款。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月。 │
│ │ │ │ │ │ │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78至│ │
│ │ │ │ │ │ │8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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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許坤瑛│105年3月2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3月3日下午1時許,在高雄│於同年3月3日下午│⑴臺灣土地銀行匯款│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中午12時│佯稱係其同學,│市○○區○○○路000號彰化銀 │1時53分至3月5日 │ 申請書、彰化銀行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行新興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至│下午5時56分,在 │ 匯款回條聯各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借款,致其陷於│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文化路308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月。 │
│ │ │ │錯誤,依詐騙集│。 │之1號嘉義法院簡 │ 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林嘉毅三人以上共│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易法庭ATM提領一 │ 路派出所受理刑事│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空。 │ 案件報案三聯單、│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月。 │
│ │ │ │ │105年3月4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 │ 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市○○區○○○路000號土地銀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行建國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至│ │ 表、內政部警政署│ │
│ │ │ │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戶。 │ │ 錄表、陳報單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⑶委託書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83頁│ │
│ │ │ │ │ │ │、第87至9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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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王家莉│105年3月5 │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3月5日下午5時45分許,在│於同年3月3日下午│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5時 │害人佯稱係其友│基隆市○○路000巷0弄0號,以 │1時53分至3月5日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2分許 │人何宜樺,因有│網路匯款3萬元至合庫銀行帳號 │下午5時56分,在 │ 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急用而向其借款│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文化路308 │(見影警卷一第99頁│林嘉毅三人以上共│
│ │ │ │,致其陷於錯誤│ │之1號嘉義法院簡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詐騙集團成│ │易法庭ATM提領一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員指示匯款。 │ │空。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李麗霞│105年3月7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3月7日上午11時5分許,在│於同年3月7日上午│⑴郵政入戶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友人葉│內湖東湖郵局,以ATM匯款2萬元│11時15分至同日上│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淑鈴,因有急用│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午11時15分,在嘉│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戶。 │義市○○路000號 │ 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林嘉毅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 │嘉義彌陀郵局提領│ 所陳報單、受理各│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一空。 │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機制通報單、帳戶│ │
│ │ │ │ │ │ │ 個資檢視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00 │ │
│ │ │ │ │ │ │頁、第104至111頁)│ │
├─┼───┼─────┼───────┼──────────────┼────────┼─────────┼────────┤
│05│林瓊英│105年3月6 │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3月7日上午10時58分許, │於同年3月7日上午│⑴郵政入戶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 │害人佯稱係其外│在西門郵局,臨櫃匯款3萬元至 │11時15分,在嘉義│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甥女林嘉凌,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市○○路000號嘉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有急用而向其借│。 │義彌陀郵局提領一│ 分局西門派出所受│林嘉毅三人以上共│
│ │ │ │款,致其陷於錯│ │空。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誤,依詐騙集團│ │ │ 、受理詐騙帳戶通│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16 │ │
│ │ │ │ │ │ │至121頁) │ │
├─┼───┼─────┼───────┼──────────────┼────────┼─────────┼────────┤
│06│黃泳郡│105年3月8 │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3月8日下午3時32分許,在│於同年3月7日下午│⑴中華郵政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3時 │害人佯稱係其阿│新北市○○區○○街000號,以 │4時58分至3月8日 │ 機匯款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姨,請其代為匯│網路ATM,匯款3萬元至臺灣銀行│下午3時43分,在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款,致其陷於錯│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嘉義市○○路0號 │ 瑞芳分局平溪分駐│林嘉毅三人以上共│
│ │ │ │誤,依詐騙集團│戶。 │全家便利商店提領│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成員指示匯款。│ │一空。 │ 錄表、受理詐騙帳│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
│ │ │ │ │ │ │ 份 │ │
│ │ │ │ │ │ │ │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被│ │
│ │ │ │ │ │ │ 害人帳戶存摺封面│ │
│ │ │ │ │ │ │ 影本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24 │ │
│ │ │ │ │ │ │至13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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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呂見榮│105年3月7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3月7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於同年3月7日下午│⑴高雄銀行入戶電匯│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1時 │佯稱係其友人胡│銀行鼓山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4時58分至3月8日 │ 匯款回條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陞賢,因有急用│至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109004│下午3時43分,在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而向其借款,致│483518號帳戶。 │嘉義市○○路0號 │ 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月。 │
│ │ │ │其陷於錯誤,依│ │全家便利商店提領│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林嘉毅三人以上共│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一空。 │ 錄表、受理詐騙帳│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匯款。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月。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陳報│ │
│ │ │ │ │ │ │ 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33 │ │
│ │ │ │ │ │ │頁、第138至142頁)│ │
├─┼───┼─────┼───────┼──────────────┼────────┼─────────┼────────┤
│08│許家維│105年3月8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3月8日晚上6時59分許,在│於同年3月8日下午│⑴中華郵政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4時 │佯稱係其前次網│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2號H棟1 │4時5分至3月9日下│ 機交易明細表2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2分許 │路購物之 │樓南港軟體園區郵局,以ATM匯 │午1時47分,在嘉 │ 、台新銀行自動櫃│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PAYEASY賣家, │款2萬9980元至兆豐銀行帳號 │義市○○路000號 │ 員機交易明細表4 │月。 │
│ │ │ │並稱其前次購物│00000000000號帳戶。 │遠東銀行嘉義分行│ 份 │林嘉毅三人以上共│
│ │ │ │退貨程序出錯,├──────────────┤提領一空。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須依指示辦理退│105年3月8日晚上7時5分許,在 │ │ 內湖分局康樂派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款,致其陷於錯│上址,以ATM匯款2萬9980元至彰│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月。 │
│ │ │ │誤,依詐騙集團│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成員指示匯款。│戶。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 │
│ │ │ │ │105年3月8日晚上7時51分許,在│ │ 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臺北市○○區○○路0000號「台│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新銀行」,以ATM匯款2萬9985元│ │ 案件紀錄表、陳報│ │
│ │ │ │ │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單各1份 │ │
│ │ │ │ │號帳戶。 │ │⑶被害人帳戶存摺封│ │
│ │ │ │ ├──────────────┤ │ 面影本、金融卡影│ │
│ │ │ │ │105年3月8日晚上7時58分許,在│ │ 本1份 │ │
│ │ │ │ │上址,以ATM匯款2萬9985元至彰│ │(見影警卷一第 │ │
│ │ │ │ │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143頁、第148至156 │ │
│ │ │ │ │戶。 │ │頁) │ │
│ │ │ │ ├──────────────┤ │ │ │
│ │ │ │ │105年3月8日晚上8時0分許,在 │ │ │ │
│ │ │ │ │上址,以ATM匯款2萬9985元至彰│ │ │ │
│ │ │ │ │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 │ │105年3月8日晚上8時6分許,在 │ │ │ │
│ │ │ │ │上址,以ATM匯款2萬0123元至彰│ │ │ │
│ │ │ │ │戶。 │ │ │ │
├─┴───┴─────┴───────┴──────────────┴────────┴─────────┼────────┘
│提領之詐欺贓款合計:1,160,038元。 │
│被告林嘉毅擔任車手所得:1萬7,400元【計算式:0000000×1.5%≒17400(小數點後無條件捨棄)】。 │
│被告鄭仕聰擔任車手頭所得:1萬7,400元【計算式:0000000×1.5%≒17400(小數點後無條件捨棄)】。 │
└─────────────────────────────────────────────────────┘
附表B: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存款之時間、地點;匯入│提款之時間、地點│相關證據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
│號│ │ │ │帳戶及金額(新臺幣) │ │ │之刑 │
├─┼───┼─────┼───────┼──────────────┼────────┼─────────┼────────┤
│01│黃美蓉│105年4月11│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1日中午12時49分許,│於105年4月12日上│⑴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 │佯稱係其二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第 │午11時33分至4月 │ 申請書回條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因有急用而向其│一銀行五甲分行,臨櫃匯款8萬 │13日晚上7時10分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借款,致其陷於│元至兆豐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581│,在嘉義市東區台│ 鳳山分局五甲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錯誤,依詐騙集│0000000號帳戶。 │林街99號、彌陀路│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253號及民族路102│ 錄表、受理詐騙帳│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號提領一空。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帳戶│ │
│ │ │ │ │ │ │ 個資檢視、陳報單│ │
│ │ │ │ │ │ │ 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59 │ │
│ │ │ │ │ │ │頁、第160頁反面、 │ │
│ │ │ │ │ │ │第162至164頁) │ │
├─┼───┼─────┼───────┼──────────────┼────────┼─────────┼────────┤
│02│劉亮妤│105年4月13│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3日晚上7時30分許, │於同年4月12日上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下午6時 │佯稱係網路購物│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午11時33分至4月 │ 三峽分局偵查隊受│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6分許 │之賣家,並稱其│7-11統一超商,以ATM匯款2萬 │13日晚上7時10分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有購買褲子1件 │6105元至兆豐銀行頭份分行帳號│,在嘉義市東區台│ 、受理詐騙帳戶通│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須依指示辦理│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街99號、彌陀路│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退款,致其陷於│ │253號及民族路102│ 、受理刑事案件報│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詐騙集│ │號提領一空。 │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⑵被害人帳戶存摺封│ │
│ │ │ │ │ │ │ 面影本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65 │ │
│ │ │ │ │ │ │頁反面、第166頁反 │ │
│ │ │ │ │ │ │面至170頁) │ │
├─┼───┼─────┼───────┼──────────────┼────────┼─────────┼────────┤
│03│尤麗君│105年4月11│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1日下午2時許,在高 │於同年4月12日上 │⑴土地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友人高│雄市○○區○○路0000號土地銀│午11時33分至4月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英豪,因有急用│行,以ATM匯款3萬元至兆豐銀行│13日晚上7時10分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在嘉義市東區台│ 苓雅分局成功路派│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戶。 │林街99號、彌陀路│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253號及民族路102│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號提領一空。 │ 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內政│ │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 件紀錄表、金融機│ │
│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71 │ │
│ │ │ │ │ │ │頁反面、第172反面 │ │
│ │ │ │ │ │ │至178頁) │ │
├─┼───┼─────┼───────┼──────────────┼────────┼─────────┼────────┤
│04│蘇靜茹│105年4月10│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4月10日下午2時44分許, │於同年4月7日中午│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2時 │害人佯稱係其友│在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3 │12時4分至4月8日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人王伯華,因有│巷7號7-11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 │上午11時47分,在│ 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急用而向其借款│託自動櫃員機,以ATM匯款2萬 │嘉義市東區台林街│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致其陷於錯誤│9000元至臺灣企銀帳號623245 │99號、民族路102 │ 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詐騙集團成│80號帳戶。 │號提領一空。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員指示匯款。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 │ 制通報單、帳戶個│ │
│ │ │ │ │ │ │ 資檢視、陳報單、│ │
│ │ │ │ │ │ │ 案件基本資料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79 │ │
│ │ │ │ │ │ │頁反面、第181頁反 │ │
│ │ │ │ │ │ │面至18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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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黃佩鈴│105年4月11│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1日,在高雄市路竹區│於同年4月11日下 │⑴第一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 │佯稱係奇摩拍賣│路竹農會,以ATM匯款2萬9985元│午6時23分至同日 │ 機交易明細表、財│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之賣家,並│至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號帳 │下午6時54分,在 │ 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稱其購物有作業│戶。 │嘉義市東區芳安路│ 資訊中心自動櫃員│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疏失,須依指示├──────────────┤1號1樓提領一空。│ 機交易明細表各1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辦理取消,致其│105年4月11日,在上址,以ATM │ │ 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陷於錯誤,依詐│匯款4985元至臺灣企銀帳號3625│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09191號帳戶。 │ │ 湖內分局竹滬派出│ │
│ │ │ │匯款。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89 │ │
│ │ │ │ │ │ │至19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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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許展榕│105年4月5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5日下午6時2分許,在 │於同年4月3日晚上│⑴台新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5時 │佯稱係小三美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 │6時14分至4月5日 │ 機交易明細表、被│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2分許 │網站之賣家,並│便利超商內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晚上6時12分,在 │ 害人金融帳戶存摺│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稱其購物時因作│機,以ATM分別匯款5123元、 │嘉義市民族路102 │ 影本各1份 │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業疏失,誤設定│2004元至華南銀行北新莊分行帳│號及民權路194至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為經銷商,須依│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8號提領一空。 │ 第五分局東山派出│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指示辦理取消,│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 │ │ 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指示匯款。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 │
│ │ │ │ │ │ │ 騙民眾通知疑似警│ │
│ │ │ │ │ │ │ 示帳戶通報單、陳│ │
│ │ │ │ │ │ │ 報單、案件基本資│ │
│ │ │ │ │ │ │ 料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195 │ │
│ │ │ │ │ │ │頁反面至19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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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游杰洺│105年4月5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5日下午6時8分許,在 │於同年4月3日晚上│⑴中華郵政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5時4│佯稱係金石堂書│臺北市○○區○○路000號明德 │6時14分至4月5日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分許 │局客服人員,並│郵局,以ATM匯款2萬9988元至華│晚上6時12分,在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稱其購物時因作│南銀行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嘉義市民族路102 │ 北投分局永明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業疏失,誤設定│3935號帳戶。 │號及民權路194至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為分期付款,須│ │198號提領一空。 │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依指示辦理取消│ │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依詐騙集團成│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員指示匯款。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陳報單、案件資本│ │
│ │ │ │ │ │ │ 資料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02 │ │
│ │ │ │ │ │ │至205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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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徐榮德│105年4月5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5日晚上6時56分許,在│於同年4月3日晚上│⑴中國信託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晚上7時 │佯稱係雅虎奇摩│桃園市中壢區某處,以ATM匯款2│6時14分至4月5日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45分許 │購物網站客服人│萬9985元至華南銀行北新莊分行│晚上6時12分,在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員,並稱其購物│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民族路102 │ 中壢分局內壢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時因作業疏失,│ │號及民權路194至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誤設定為重複扣│ │198號提領一空。 │ 案三聯單、受理詐│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款,須依指示辦│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理取消,致其陷│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於錯誤,依詐騙│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 │ │ 專線紀錄表、陳報│ │
│ │ │ │款。 │ │ │ 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06 │ │
│ │ │ │ │ │ │頁反面、第207頁反 │ │
│ │ │ │ │ │ │面至209頁反面) │ │
├─┼───┼─────┼───────┼──────────────┼────────┼─────────┼────────┤
│09│陳元傑│105年4月5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5日下午5時49分許,在│於同年4月3日晚上│⑴台新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4時 │佯稱係金石堂書│臺東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 │6時14分至4月5日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7分許 │局客服人員,並│店內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以│晚上6時12分,在 │⑵臺東縣警察局臺東│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稱其購物時因作│ATM匯款9985元至華南銀行北新 │嘉義市民族路102 │ 分局馬蘭派出所受│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業疏失,誤設定│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及民權路194至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為連續扣款12期│。 │198號提領一空。 │ 、受理刑事案件報│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須依指示辦理│ │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取消,致其陷於│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錯誤,依詐騙集│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協助受詐騙民眾通│ │
│ │ │ │ │ │ │ 知疑似警示帳戶通│ │
│ │ │ │ │ │ │ 報單各1份 │ │
│ │ │ │ │ │ │⑶簡訊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12 │ │
│ │ │ │ │ │ │至220頁) │ │
├─┼───┼─────┼───────┼──────────────┼────────┼─────────┼────────┤
│10│楊亞欣│105年4月3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3日下午6時10分許,在│於同年4月3日晚上│⑴第一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5時 │佯稱係樂天拍賣│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6時14分至4月5日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3分許 │網站客服人員,│一銀行,以ATM匯款2萬9985元至│晚上6時12分,在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並稱其購物時因│華南銀行北新莊分行帳號197100│嘉義市民族路102 │ 內湖分局內湖派 │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作業疏失,誤設│003935號帳戶。 │號及民權路194至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定為連續12期扣│ │198號提領一空。 │ 報案三聯單、受理│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款,須依指示辦│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理取消,致其陷│ │ │ 簡便格式表、帳戶│ │
│ │ │ │於錯誤,依詐騙│ │ │ 個資檢視各1份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 │ │(見影警卷一第221 │ │
│ │ │ │款。 │ │ │頁反面、第223頁反 │ │
│ │ │ │ │ │ │面至225頁) │ │
├─┼───┼─────┼───────┼──────────────┼────────┼─────────┼────────┤
│11│陳聰美│105年4月8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8日上午11時40分許, │於同年4月7日中午│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表哥,│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2時54分至4月8日│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前峰郵局,臨櫃匯款2萬元至國 │下午1時52分,在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借款,致其陷於│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615│嘉義市東區芳安路│ 鼓山分局內惟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錯誤,依詐騙集│00000000號帳戶。 │1號1樓、東區台林│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街99號、彌陀路26│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8號及林森東路151│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號提領一空。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27 │ │
│ │ │ │ │ │ │至228頁反面) │ │
├─┼───┼─────┼───────┼──────────────┼────────┼─────────┼────────┤
│12│黃玉青│105年4月7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8日上午11時59分許, │於同年4月7日中午│⑴中國信託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下午2時 │佯稱係其友人呂│,在桃園市龜山區三民路與壽山│12時54分至4月8日│ 機交易明細表、華│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金美,因有急用│路口7-11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下午1時52分,在 │ 南銀行匯款收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自動櫃員機,以ATM匯款3萬元至│嘉義市東區芳安路│ 1份 │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6│1號1樓、東區台林│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0000000000號帳戶。 │街99號、彌陀路26│ 龜山分局大林派出│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8號及林森東路151│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105年4月8日下午1時0分許,在 │號提領一空。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華南銀行龜山分行,臨櫃匯款2 │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萬元至相同帳戶。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詐欺案件檢核表、│ │
│ │ │ │ │ │ │ 陳報單各1份 │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32 │ │
│ │ │ │ │ │ │至236頁反面) │ │
├─┼───┼─────┼───────┼──────────────┼────────┼─────────┼────────┤
│13│塗志邦│105年4月7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7日上午11時46分許, │於同年4月7日中午│⑴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哥哥,│在南投縣埔里鎮中心埤郵局南投│12時54分至4月8日│ 、郵政跨行匯款申│同犯詐欺取財罪,│
│ │ │0分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35支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郵局│下午1時52分,在 │ 請書各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借款,致其陷於│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東區芳安路│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月。 │
│ │ │ │錯誤,依詐騙集├──────────────┤1號1樓、東區台林│ 埔里分局史港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105年4月7日下午1時12分許,在│街99號、彌陀路26│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上址,臨櫃匯款10萬元至國泰世│8號及林森東路151│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號提領一空。 │ 件報案三聯單、受│月。 │
│ │ │ │ │47604號帳戶。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帳戶個資│ │
│ │ │ │ │ │ │ 檢視各1份 │ │
│ │ │ │ │ │ │⑶被害人金融帳戶存│ │
│ │ │ │ │ │ │ 摺封面影本2份、 │ │
│ │ │ │ │ │ │ 簡訊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38 │ │
│ │ │ │ │ │ │至2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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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何明珊│105年4月27│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27日晚上9時23分許, │於同年4月26日下 │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晚上8時 │佯稱係其前次購│在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43巷26弄│午2時36分至4月27│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43分許 │物之天堂花園網│1號OK便利商店內之上海銀行自 │日晚上9時33分, │ 2份、被害人金融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站客服人員,並│動櫃員機,以ATM匯款2萬9985元│在嘉義市吳鳳北路│ 帳戶存摺影本1份 │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稱其前次購物時│至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252號、彌陀路238│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因作業疏失,誤│帳戶。 │巷69號、垂楊路22│ 內湖分局康樂派出│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設定為分期12期├──────────────┤3號、宣信街252號│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扣款,須依指示│105年4月27日晚上9時49分許, │及民族路102號提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辦理取消,致其│在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165巷│領一空。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陷於錯誤,依詐│23弄1號7-11統一超商內之中國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信託自動櫃員機,以ATM先行提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匯款。 │款3萬元後,再轉而將所領之3萬│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元(經扣除手續費後實際轉匯金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額為2萬9985元)匯入至相同帳戶│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陳報單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48 │ │
│ │ │ │ │ │ │至251頁反面) │ │
├─┼───┼─────┼───────┼──────────────┼────────┼─────────┼────────┤
│15│陳宜華│105年4月26│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26日,中國信託銀行三│於同年4月26日下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中午12時│佯稱係其友人南│民分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台中 │午2時36分至4月27│ 匯款收據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4分許, │哥,因有急用而│商銀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日晚上9時33分,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向其借款,致其│號帳戶。 │在嘉義市吳鳳北路│ 刑事警察大隊受理│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陷於錯誤,依詐│ │252號、彌陀路238│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 │巷69號、垂楊路22│ 單、帳戶個資檢視│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匯款。 │ │3號、宣信街252號│ 各1份 │ │
│ │ │ │ │ │及民族路102號提 │(見影警卷一第254 │ │
│ │ │ │ │ │領一空。 │至255頁) │ │
├─┼───┼─────┼───────┼──────────────┼────────┼─────────┼────────┤
│16│陳昱伶│105年4月13│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3日下午4時11分許, │於同年4月12日下 │⑴中華郵政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3時 │佯稱係其友人陳│在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29│午3時23分至4月13│ 機交易明細表、中│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8分許 │育靜,因有急用│號7-11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日下午2時58分, │ 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動櫃員機,以ATM匯款3萬元合庫│在嘉義市東區芳安│ 交易明細表各1份 │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路1號1樓及彌陀路│⑵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253號提領一空。 │ 分局太保分駐所受│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105年4月13日下午5時43分許,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在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6 │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號朴子祥和郵局,以ATM匯款3萬│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元至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號│ │ 便格式表各1份 │ │
│ │ │ │ │帳戶。 │ │(見影警卷一第259 │ │
│ │ │ │ │ │ │至261頁) │ │
├─┼───┼─────┼───────┼──────────────┼────────┼─────────┼────────┤
│17│于碧霞│105年4月13│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4月13日下午4時1分許,在│於同年4月12日下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3時5│害人佯稱係其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午3時23分至4月13│ 中山分局圓山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分許 │人蔡家盛,因有│國泰世華銀行,以ATM匯款3萬元│日下午2時58分,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急用而向其借款│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在嘉義市東區芳安│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致其陷於錯誤│帳戶。 │路1號1樓及彌陀路│ 、內政部警政署反│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詐騙集團成│ │253號提領一空。 │ 詐騙案件紀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員指示匯款。 │ │ │ 帳戶個資檢視、陳│ │
│ │ │ │ │ │ │ 報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62 │ │
│ │ │ │ │ │ │頁反面、第264至265│ │
│ │ │ │ │ │ │頁) │ │
├─┼───┼─────┼───────┼──────────────┼────────┼─────────┼────────┤
│18│劉玉如│105年4月14│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4日下午3時許,在臺 │於同年4月13日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不告)│日下午3時 │佯稱係其友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兆│午1時10分至4月14│ 第六分局永福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豐銀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中國 │日下午1時38分,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借款,致其陷於│信託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在嘉義市東區芳安│ 錄表、受理刑事案│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錯誤,依詐騙集│5737號帳戶。 │路1號1樓及新生路│ 件報案三聯單、陳│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723號提領一空。 │ 報單、案件基本資│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料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66 │ │
│ │ │ │ │ │ │頁反面、第267頁反 │ │
│ │ │ │ │ │ │面至269頁) │ │
├─┼───┼─────┼───────┼──────────────┼────────┼─────────┼────────┤
│19│許裕萍│105年4月13│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4日中午12時59分許,│於同年4月13日下 │⑴中國信託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中午12時│佯稱係其友人阿│在臺南市文平路7-11統一超商文│午1時10分至4月14│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4分許 │KEN,因有急用 │平店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日下午1時38分,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以ATM匯款1萬7000元至中國信託│在嘉義市東區芳安│ 第四分局育平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路1號1樓及新生路│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號帳戶。 │723號提領一空。 │ 案三聯單、受理詐│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70 │ │
│ │ │ │ │ │ │頁反面、第272至274│ │
│ │ │ │ │ │ │頁) │ │
├─┼───┼─────┼───────┼──────────────┼────────┼─────────┼────────┤
│20│洪麗香│105年4月18│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8日下午2時0分許,在│於同年4月18日下 │⑴被害人存摺影本1 │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友人,│高雄市台北富邦銀行前鎮分行,│午2時16分至同日 │ 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2分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臨櫃匯款17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下午4時42分,在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借款,致其陷於│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文化路134 │ 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月。 │
│ │ │ │錯誤,依詐騙集│ │號及彌陀路253號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提領一空。 │ 案三聯單、受理詐│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月。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75 │ │
│ │ │ │ │ │ │頁反面、第276頁反 │ │
│ │ │ │ │ │ │面至278頁反面) │ │
├─┼───┼─────┼───────┼──────────────┼────────┼─────────┼────────┤
│21│盧寶鳳│105年4月19│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9日上午11時35分許,│於同年4月18日下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不告)│日 │佯稱係其友人曾│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林 │午2時16分至同日 │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麗鳳,因有急用│口中湖頭郵局,臨櫃匯款5萬元 │下午4時42分,在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至中國信託銀行板新分行帳號79│嘉義市文化路134 │ 新莊分局林口分駐│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0000000000號帳戶。 │號及彌陀路253號 │ 所、受理詐騙帳戶│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提領一空。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機制通報單、帳戶│ │
│ │ │ │ │ │ │ 個資檢視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80 │ │
│ │ │ │ │ │ │頁反面至282頁) │ │
├─┼───┼─────┼───────┼──────────────┼────────┼─────────┼────────┤
│22│林琮淯│105年4月7 │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4月7日下午3時12分許,在│於同年4月7日下午│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2時 │害人佯稱係其友│桃園市○○區○○街000號7-11 │1時50分至同日下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1分許 │人羅振坤,因有│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午3時28分,在嘉 │ 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急用而向其借款│機,以ATM匯款2萬元至玉山銀行│義市○○路000號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致其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森東路151號 │ 蘆竹分局南竹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詐騙集團成│ │及東區芳安路1號1│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員指示匯款。 │ │樓提領一空。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各1份 │ │
│ │ │ │ │ │ │⑶被害人金融帳戶存│ │
│ │ │ │ │ │ │ 摺封面影本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85 │ │
│ │ │ │ │ │ │至287頁反面) │ │
├─┼───┼─────┼───────┼──────────────┼────────┼─────────┼────────┤
│23│廖麗鍾│105年4月7 │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4月7日下午3時23分許,在│於同年4月7日下午│⑴中國信託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2時 │害人佯稱係其友│桃園市○○區○○路0段00號7-1│1時50分至同日下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5分許 │人陳淑珍,因有│1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 │午3時28分,在嘉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急用而向其借款│員機,以ATM匯款3萬元至玉山銀│義市○○路000號 │ 桃園分局青溪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致其陷於錯誤│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森東路151號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詐騙集團成│ │及東區芳安路1號1│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員指示匯款。 │ │樓提領一空。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陳報單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⑶被害人金融帳戶存│ │
│ │ │ │ │ │ │ 摺封面影本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88 │ │
│ │ │ │ │ │ │頁反面、第290至293│ │
│ │ │ │ │ │ │頁反面) │ │
├─┼───┼─────┼───────┼──────────────┼────────┼─────────┼────────┤
│24│張珮瑩│105年4月7 │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4月7日下午3時18分許,在│於同年4月7日下午│⑴聯邦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2時 │害人佯稱係其友│新竹縣湖口鄉湖口交流道附近萊│1時50分至同日下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48分許 │人羅振坤,因有│爾富超商內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午3時28分,在嘉 │⑵苗栗縣警察局警察│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急用而向其借款│機,以ATM匯款1萬元至玉山銀行│義市○○路000號 │ 局頭份分局三灣分│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致其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森東路151號 │ 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詐騙集團成│ │及東區芳安路1號1│ 報案三聯單、受理│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員指示匯款。 │ │樓提領一空。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簡便格式表、內政│ │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帳│ │
│ │ │ │ │ │ │ 戶個資檢視各1份 │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94 │ │
│ │ │ │ │ │ │頁反面、第295頁反 │ │
│ │ │ │ │ │ │面至298頁) │ │
├─┼───┼─────┼───────┼──────────────┼────────┼─────────┼────────┤
│25│郭承臻│105年4月8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8日下午3時6分許,在 │於同年4月7日下午│⑴中國信託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友人,│臺南市○區○○路000號7-11統 │2時48分至4月8日 │ 機交易明細表2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下午3時27分,在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借款,致其陷於│,以ATM匯款3萬元至玉山銀行大│嘉義市東區芳安路│ 第五分局和緯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錯誤,依詐騙集│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1號1樓及宣信街25│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戶。 │2號提領一空。 │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105年4月8日下午3時7分許,在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上址,以ATM匯款2萬2000元至相│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同帳戶。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00 │ │
│ │ │ │ │ │ │頁反面至302頁反面 │ │
│ │ │ │ │ │ │) │ │
├─┼───┼─────┼───────┼──────────────┼────────┼─────────┼────────┤
│26│鄭朔淳│105年4月5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7日,在臺南市西門路 │於同年4月7日下午│⑴大眾銀行國內匯款│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晚上7時 │佯稱係其友人蔡│大眾銀行臺南分行,臨櫃匯款18│2時48分至4月8日 │ 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7分許 │承翰,因有急用│萬元至玉山銀行大敦分行帳號02│下午3時27分,在 │ 2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而向其借款,致│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東區芳安路│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月。 │
│ │ │ │其陷於錯誤,依├──────────────┤1號1樓及宣信街25│ 第五分局和緯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105年4月8日,在上址,臨櫃匯 │2號提領一空。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匯款。 │款10萬元至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 │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件報案三聯單、受│月。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帳戶個資檢視│ │
│ │ │ │ │ │ │ 、陳報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03 │ │
│ │ │ │ │ │ │頁反面、第305至311│ │
│ │ │ │ │ │ │頁) │ │
├─┼───┼─────┼───────┼──────────────┼────────┼─────────┼────────┤
│27│謝福生│105年4月27│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27日中午12時36分許,│於同年4月27日中 │⑴玉山銀行存款回條│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友人黃│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午12時55分至4月 │ 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特助,因有急用│玉山銀行龍井分行,以無摺存款│28日晚上10時47分│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而向其借款,致│方式,存款18萬元至玉山銀行東│,在嘉義市文化路│ 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月。 │
│ │ │ │其陷於錯誤,依│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134號提領一空。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戶。 │ │ 錄表、受理刑事案│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匯款。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月。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 │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報單、帳戶個資檢│ │
│ │ │ │ │ │ │ 視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12 │ │
│ │ │ │ │ │ │頁反面、第313頁反 │ │
│ │ │ │ │ │ │面至317頁) │ │
├─┼───┼─────┼───────┼──────────────┼────────┼─────────┼────────┤
│28│王麗楓│105年4月25│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4月25日下午2時許,在桃 │於同年4月26日下 │⑴聯邦銀行客戶收執│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下午2時2│害人佯稱係其友│園市○○區○○路000號聯邦銀 │午1時27分至同日 │ 聯2份、郵政入戶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分許 │人謝艾庭,因有│行桃鶯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至│下午1時33分,在 │ 匯款申請書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急用而向其借款│台北富邦銀行大直分行帳號 │嘉義市興業東路12│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月。 │
│ │ │ │,致其陷於錯誤│000000000000號帳戶。 │號及宣信街248號 │ 桃園分局大樹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依詐騙集團成├──────────────┤提領一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員指示匯款。 │105年4月25日下午2時許,在上 │ │ 案三聯單、受理詐│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址,臨櫃匯款15萬元至彰化銀行│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月。 │
│ │ │ │ │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帳戶。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105年4月26日下午1時19分許,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 │ 1份 │ │
│ │ │ │ │鳳鳴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霧│ │⑶被害人帳戶封面影│ │
│ │ │ │ │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本2份 │ │
│ │ │ │ │戶。 │ │(見影警卷一第319 │ │
│ │ │ │ │ │ │ 頁反面至323頁反 │ │
│ │ │ │ │ │ │ 面) │ │
├─┼───┼─────┼───────┼──────────────┼────────┼─────────┼────────┤
│29│謝金蓮│105年4月25│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27日,在高雄市左營區│於同年4月26日下 │⑴大眾銀行國內匯款│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晚上9時 │佯稱係其友人唐│明誠路大眾銀行,無摺存款2萬 │午1時27分至同日 │ 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嘉良,因有急用│元至霧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下午1時33分,在 │ 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43號帳戶。 │嘉義市興業東路12│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 │號及宣信街248號 │ 三民第二分局民族│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提領一空。 │ 路派出所受理各類│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表、帳戶個資檢視│ │
│ │ │ │ │ │ │ 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25 │ │
│ │ │ │ │ │ │至327頁) │ │
├─┼───┼─────┼───────┼──────────────┼────────┼─────────┼────────┤
│30│洪水琴│105年4月18│以電話及LINE訊│105年4月18日中午12時2分許, │於同年4月18日中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 │息向被害人佯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大 │午12時23分至同日│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係其友人張文慶│寮大發郵局,臨櫃匯款5萬元至 │下午1時24分,在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因有急用而向│臺南東寧路郵局帳號000000000 │嘉義市○○路00號│ 林園分局大寮分駐│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其借款,致其陷│57299號帳戶。 │及中山路107號提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於錯誤,依詐騙│ │領一空。 │ 案三聯單、受理詐│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款。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⑶LINE對話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30 │ │
│ │ │ │ │ │ │至334頁) │ │
├─┼───┼─────┼───────┼──────────────┼────────┼─────────┼────────┤
│31│邰兆勤│105年4月18│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18日中午12時53分許,│於同年4月18日下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老部下│在高雄市大樹區中興街郵局,臨│午1時13分至同日 │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阿標,因有急用│櫃匯款12萬元至郵局帳號007106│下午1時24分,在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而向其借款,致│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中山路107 │ 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月。 │
│ │ │ │其陷於錯誤,依├──────────────┤號提領一空。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105年4月18日下午2時5分許,在│ │ 錄表、受理刑事案│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匯款。 │上址,臨櫃匯款7萬元至相同帳 │ │ 件報案三聯單、受│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戶。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月。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帳戶個資│ │
│ │ │ │ │ │ │ 檢視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35 │ │
│ │ │ │ │ │ │頁反面、第337至341│ │
│ │ │ │ │ │ │頁) │ │
├─┼───┼─────┼───────┼──────────────┼────────┼─────────┼────────┤
│32│馮瀞萱│105年4月8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8日晚上8時22分許,在│於同年4月8日下午│⑴中國信託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晚上7時 │佯稱係金石堂書│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4巷口7-1│2時43分至同日晚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0分許 │局客服人員,並│1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 │上8時26分,在嘉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稱其購物時因作│員機,以ATM匯款2萬9985元至郵│義市○○路000號 │ 新莊分局福營派出│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業有誤,須依指│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彌陀路253號及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辦理取消,致│ │芳安路1號1樓提領│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其陷於錯誤,依│ │一空。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示匯款。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陳報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242 │ │
│ │ │ │ │ │ │頁反面至346頁反面 │ │
│ │ │ │ │ │ │) │ │
├─┼───┼─────┼───────┼──────────────┼────────┼─────────┼────────┤
│33│林淑娟│105年4月8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8日下午1時43分許,在│於同年4月8日下午│⑴臺灣銀行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友人淑│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 │2時43分至同日晚 │ 書回條聯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淇,因有急用而│銀行龍潭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上8時26分,在嘉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向其借款,致其│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義市○○路000號 │ 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月。 │
│ │ │ │陷於錯誤,依詐│戶。 │、彌陀路253號及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黃翌晁三人以上共│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 │芳安路1號1樓提領│ 案三聯單、受理詐│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匯款。 │ │一空。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月。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48 │ │
│ │ │ │ │ │ │頁反面至350頁反面 │ │
│ │ │ │ │ │ │、第353頁) │ │
├─┴───┴─────┴───────┴──────────────┴────────┴─────────┼────────┘
│提領之詐欺贓款合計:277萬6,100元。 │
│被告黃翌晁擔任車手所得:4萬1,641元【計算式:0000000×1.5%≒41641(小數點後無條件捨棄)】。 │
│被告鄭仕聰擔任車手頭所得:4萬1,641元【計算式:0000000×1.5%≒41641(小數點後無條件捨棄)】。 │
└─────────────────────────────────────────────────────┘
附表C:黃冠翔所涉犯之犯罪事實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存款之時間、地點;匯入│提款之時間、地點│相關證據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
│號│ │ │ │帳戶及金額(新臺幣) │ │ │之刑 │
├─┼───┼─────┼───────┼──────────────┼────────┼─────────┼────────┤
│01│陳宇翔│105年5月28│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28日下午5時56分許, │於105年5月28日下│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 │佯稱係其所報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午6時19分至同日 │ 新莊分局福營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多益考試,誤多│全家便利商店,以ATM存款3萬元│下午6時20分,在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報3次,須依指 │至第一銀行竹東分行帳號311682│嘉義市東區吳鳳南│ 錄表、受理刑事案│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示辦理取消,致│05893號帳戶。 │路194號提領一空 │ 件報案三聯單、受│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其陷於錯誤,依│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示匯款。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55 │ │
│ │ │ │ │ │ │至357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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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楊宗熹│105年5月28│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28日下午6時13分許, │於同年5月28日下 │⑴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5時 │佯稱係其所報名│在屏東縣屏東市廣東路台新銀行│午6時19分至同日 │ 內埔分局龍泉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7分許 │多益考試,誤多│,以ATM存款2萬9985元至第一銀│下午6時20分,在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報3次,須依指 │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嘉義市東區吳鳳南│ 案三聯單、受理詐│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示辦理取消,致│帳戶。 │路194號提領一空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其陷於錯誤,依│ │。 │ 便格式表、內政部│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示匯款。 │ │ │ 專線紀錄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各1份 │ │
│ │ │ │ │ │ │⑵被害人金融帳戶存│ │
│ │ │ │ │ │ │ 摺封面影本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59 │ │
│ │ │ │ │ │ │頁反面至361頁反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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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陳雅萍│105年6月16│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17日上午9時27分許, │於同年6月17日上 │⑴永豐銀行新臺幣匯│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之婆婆謝月琴佯│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 │午10時8分至同日 │ 款申請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稱係其友人劉永│永豐銀行員林分行,臨櫃匯款25│上午10時10分,在│⑵彰化縣警察局員林│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堯,因有急用而│萬元至台北富邦銀行東門分行帳│嘉義市中山路154 │ 分局員林派出所受│月。 │
│ │ │ │向其借款,致其│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號提領一空。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陷於錯誤,依詐│ │ │ 、受理刑事案件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 │ │ 案三聯單、受理詐│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委請被害人代│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月。 │
│ │ │ │為匯款至該帳戶│ │ │ 便格式表、帳戶個│ │
│ │ │ │。 │ │ │ 資檢視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63 │ │
│ │ │ │ │ │ │至36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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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鍾秀菊│105年6月8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8日,在臺中市大雅郵 │於同年6月11日下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堂哥,│局,臨櫃匯款10萬元至臺灣企銀│午3時17分至同日 │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4分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下午3時18分,在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借款,致其陷於│戶。 │嘉義市東區忠孝路│ 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月。 │
│ │ │ │錯誤,依詐騙集│ │650號提領一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案三聯單、內政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月。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77 │ │
│ │ │ │ │ │ │頁反面至379頁反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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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張景淳│105年6月11│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11日下午3時13分許, │於同年6月11日下 │⑴彰化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2時 │佯稱係3G UNS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 │午3時17分至同日 │ 機交易明細表、被│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5分許 │賣網站人員,並│化銀行,以ATM匯款2萬9789元至│下午3時18分,在 │ 害人金融帳戶存摺│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稱其購物有作業│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 │嘉義市東區忠孝路│ 交易明細各1份 │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疏失,誤設定為│戶。 │650號提領一空。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多筆交易,須依├──────────────┤ │ 楠梓分局右昌派出│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指示辦理取消,│105年6月11日下午3時35分許,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致其陷於錯誤,│在上址,以ATM存款2萬9985元至│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相同帳戶。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指示匯款。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105年6月11日下午3時44分許,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在上址,以ATM存款2萬9985元至│ │ 專線紀錄表、金融│ │
│ │ │ │ │相同帳戶。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陳報單各1份 │ │
│ │ │ │ │ │ │⑶簡訊對話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80 │ │
│ │ │ │ │ │ │至383頁反面、第384│ │
│ │ │ │ │ │ │頁反面、第386頁反 │ │
│ │ │ │ │ │ │面) │ │
├─┼───┼─────┼───────┼──────────────┼────────┼─────────┼────────┤
│06│郭靜玲│105年5月27│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27日上午11時10分許,│於同年5月28日下 │⑴被害人金融帳戶存│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友人黃│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午6時19分至同日 │ 摺交易明細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1分許 │國森,因有急用│以網路ATM匯款6萬元至第一銀行│下午6時20分,在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嘉義市東區吳鳳南│ 岡山分局燕巢分駐│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戶。 │路194號提領一空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帳戶│ │
│ │ │ │ │ │ │ 個資檢視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389 │ │
│ │ │ │ │ │ │至393頁) │ │
├─┼───┼─────┼───────┼──────────────┼────────┼─────────┼────────┤
│07│鄭綉( │ 05年6月6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6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於同年6月8日凌晨│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 │日中午12時│佯稱係其弟弟,│臺南市永康區中山路郵局,臨櫃│0時16分,在嘉義 │ 永康分局龍潭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匯款8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市東區大雅路二段│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借款,致其陷於│036708號帳戶 │738號提領一空。 │ 案三聯單、受理詐│月。 │
│ │ │ │錯誤,依詐騙集├──────────────┤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105年6月7日下午1時30分許,在│ │ 便格式表、帳戶個│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上址,臨櫃匯款36萬元至相同帳│ │ 資檢視各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戶。 │ │(見影警卷一第395 │月。 │
│ │ │ │ │ │ │至397頁) │ │
├─┼───┼─────┼───────┼──────────────┼────────┼─────────┼────────┤
│08│黃綉緞│105年6月1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1日上午11時許,在台 │於同年6月1日凌晨│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所委託│灣銀行劍潭分行,臨櫃匯款6萬 │0時1分至同日凌晨│ 士林分局後港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施工之鋁門窗老│元至台北富邦銀行樹林分行帳號│2分,在嘉義市東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闆,因有急用而│000000000000號帳戶。 │區垂楊路132號1樓│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向其先支付工程│ │提領一空。 │ 、內政部警政署反│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款,致其陷於錯│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誤,依詐騙集團│ │ │ 表各1份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見影警卷一第400 │ │
│ │ │ │ │ │ │頁反面至401頁反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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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龔明輝│105年5月31│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31日下午1時許,在新 │於同年6月1日凌晨│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表弟,│北市蘆洲區三民路上海銀行蘆洲│0時1分至同日0時2│ 匯出匯款申請書1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分行,臨櫃匯款25萬元至台北富│分,在嘉義市東區│ 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借款,致其陷於│邦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垂楊路132號1樓提│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月。 │
│ │ │ │錯誤,依詐騙集│40號帳戶。 │領一空。 │ 蘆洲分局三民派出│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月。 │
│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 │
│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03 │ │
│ │ │ │ │ │ │至406頁) │ │
├─┼───┼─────┼───────┼──────────────┼────────┼─────────┼────────┤
│10│黃明傳│105年6月3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 │於同年6月2日上午│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友人鐘│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國│10時30分至同日上│ 存款憑證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8分許 │志強,因有急用│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臨櫃匯款│午10時31分,在嘉│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而向其借款,致│10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義市○○路000號 │ 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月。 │
│ │ │ │其陷於錯誤,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領一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案三聯單、受理詐│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匯款。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月。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09 │ │
│ │ │ │ │ │ │頁反面至411頁) │ │
├─┼───┼─────┼───────┼──────────────┼────────┼─────────┼────────┤
│11│魏阿敏│105年6月1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1日下午1時7分許,在 │於同年6月2日上午│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友人萬│新竹市新竹建中郵局,臨櫃匯款│10時30分至同日上│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生,因有急用而│5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 │午10時31分,在嘉│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向其借款,致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義市○○路000號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陷於錯誤,依詐│ │提領一空。 │(見影警卷一第413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 │ │反面至41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陳皇妤│105年6月3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3日下午5時許,在臺南│於同年6月2日上午│⑴台新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4時 │佯稱係網路 │市官田區隆田全家便利商店,以│10時30分至同日上│ 機交易明細表9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ITPMALL網站人 │ATM匯款2萬9985元至臺灣企銀帳│午10時31分,在嘉│ 、中國信託銀行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員,並稱其已購│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義市○○路000號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月。 │
│ │ │ │買12雙鞋子,如├──────────────┤提領一空。 │ 表5份、購買MYCAR│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要取消,須依指│105年6月3日下午6時許,在上開│ │ D點數單據6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辦理,致其陷│全家便利商店,以ATM先行提領3│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於錯誤,依詐騙│萬元後,再轉而將所領之3萬元(│ │ 警示簡便格式表、│月。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經扣除手續費後實際轉匯金額為│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款。 │2萬9985元)匯至臺灣企銀帳號 │ │ 騙案件紀錄表、金│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報單各1份 │ │
│ │ │ │ │105年6月3日下午6時許,在臺南│ │⑶手機通話紀錄1份 │ │
│ │ │ │ │市善化區7-11統一超商內之中國│ │(見影警卷一第416 │ │
│ │ │ │ │信託自動櫃員機,以ATM存款2萬│ │頁反面至422頁) │ │
│ │ │ │ │8985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611699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3日下午6時許,在上開│ │ │ │
│ │ │ │ │7-11統一超商,以ATM存款2萬99│ │ │ │
│ │ │ │ │85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672168│ │ │ │
│ │ │ │ │221302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4日凌晨0時許,在上開│ │ │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以ATM存款5萬99│ │ │ │
│ │ │ │ │70元至國泰世華銀帳號00000000│ │ │ │
│ │ │ │ │411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4日凌晨0時許,在上開│ │ │ │
│ │ │ │ │全家便利商店,購買1萬2000元 │ │ │ │
│ │ │ │ │之智冠科技MYCARD點數後,以電│ │ │ │
│ │ │ │ │話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該點數之│ │ │ │
│ │ │ │ │帳號及密碼。 │ │ │ │
├─┼───┼─────┼───────┼──────────────┼────────┼─────────┼────────┤
│13│蕭喻蓁│105年6月2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2日上午10時24分許, │於同年6月2日上午│⑴中華郵政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友人林│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1段38之1│10時30分至同日上│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明慧,因有急用│號大坑口郵局,以ATM匯款3萬元│午10時31分,在嘉│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至國泰世華銀帳號00000000000 │義市○○路000號 │ 第五分局北屯派出│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號帳戶。 │提領一空。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帳戶個資檢視│ │
│ │ │ │ │ │ │ 各1份 │ │
│ │ │ │ │ │ │⑶委託書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27 │ │
│ │ │ │ │ │ │至434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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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蕭美玲│105年5月4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4日晚上7時11分許,在│於同年5月4日晚上│⑴臺灣銀行網路銀行│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6時 │佯稱係易飛網網│基隆市○○區○○○街00○0號 │7時19分至同日晚 │ 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6分許 │站人員,並稱其│18樓,以網路ATM匯款9萬9999元│上7時37分,在嘉 │⑵基隆市警察局第四│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前次訂購誤設定│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義市○○路000號 │ 分局安樂派出所受│月。 │
│ │ │ │為12期,須依指│戶。 │、宣信街252號及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示辦理取消,致├──────────────┤芳安路1號1樓提領│ 示簡便格式表、內│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其陷於錯誤,依│105年5月4日晚上7時11分許,在│一空。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上址,以網路ATM匯款6萬1999元│ │ 諮詢專線紀錄表、│月。 │
│ │ │ │示匯款。 │至上開郵局帳戶。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通報單、帳戶個資│ │
│ │ │ │ │105年5月4日晚上7時46分許,在│ │ 檢視各1份 │ │
│ │ │ │ │上址,以網路ATM匯款2萬9999元│ │(見影警卷一第436 │ │
│ │ │ │ │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頁反面至439頁反面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4日晚上7時50分許,在│ │ │ │
│ │ │ │ │上址,以網路ATM匯款2萬9999元│ │ │ │
│ │ │ │ │至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 │ │ │
├─┼───┼─────┼───────┼──────────────┼────────┼─────────┼────────┤
│15│賴莘莘│105年6月6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6日下午2時12分許,在│於同年6月6日晚上│⑴郵政入戶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2時0│佯稱係其友人阿│嘉義縣○○鄉○○路0號雙福郵 │8時52分,在嘉義 │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分許 │偉,因有急用而│局,臨櫃存款5萬元至臺中福平 │市東區興業東路12│⑵嘉義縣警察局民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向其借款,致其│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提領一空。 │ 分局北斗派出所受│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陷於錯誤,依詐│戶。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受理刑事案件報│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匯款。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41 │ │
│ │ │ │ │ │ │至444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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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蘇美惠│105年6月2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2日中午12時13分許, │於同年6月2日中午│⑴匯款收據1份 │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1時│佯稱係其友人朱│在高雄市大寮郵局,臨櫃匯款1 │12時5分至同日中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0分許 │進木,因有急用│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午12時33分,在嘉│ 林園分局大寮分駐│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8號帳戶。 │義市溪興街107、1│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 │09號、彌陀路253 │ 錄表、受理刑事案│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號提領一空。 │ 件報案三聯單、受│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46 │ │
│ │ │ │ │ │ │至447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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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宋惠寬│105年6月2 │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2日上午11時9分許,在│於同年6月2日中午│⑴新光銀行國內匯款│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表哥丁│高雄市新光銀行岡山分行,臨櫃│12時5分至同日中 │ 申請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45分許 │瑞璋,因有急用│匯款4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午12時33分,在嘉│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8帳戶。 │義市溪興街107、1│ 岡山分局壽天派出│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 │09號、彌陀路253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號提領一空。 │ 案三聯單、受理詐│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1 │ │
│ │ │ │ │ │ │ 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49 │ │
│ │ │ │ │ │ │頁反面至4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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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蔡佲真│105年5月17│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17日中午12時38分許,│於同年5月17日中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 │佯稱係其友人許│在新北市樹林區育英街郵局,臨│午12時56分,在嘉│ 書、被害人存摺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健宏,因有急用│櫃匯款15萬元至郵局帳號005137│義市吳鳳南路360 │ 本各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而向其借款,致│00000000帳戶。 │號提領一空。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月。 │
│ │ │ │其陷於錯誤,依│ │ │ 樹林分局樹林派出│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匯款。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月。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金、帳│ │
│ │ │ │ │ │ │ 戶個資檢視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52 │ │
│ │ │ │ │ │ │頁反面、第454至457│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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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陳添廷│105年4月26│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26日上午11時5分許, │於同年4月25日下 │⑴中區農會電腦共用│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上午10時│佯稱係其友人李│在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大庄分部,│午1時54分至4月26│ 中心匯款委託書1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7分許 │炎德,因有急用│臨櫃匯款8萬元至郵局帳號00710│日上午8時52分, │ 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000000000號帳戶。 │在嘉義市新生路72│⑵彰化縣警察局北斗│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 │3號及彌陀路253號│ 分局成功派出所受│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提領一空。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聯單、受理詐騙帳│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57 │ │
│ │ │ │ │ │ │頁反面、第459至460│ │
│ │ │ │ │ │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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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許黎明│105年4月26│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26日下午1時40分許, │於同年4月25日下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1時 │佯稱係其同學黃│在彰化縣鹽埔鄉彰水路2段中華 │午1時54分至4月26│ 書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冠文,因有急用│郵政埔鹽郵局,臨櫃匯款2萬元 │日上午8時52分, │⑵彰化縣警察局溪湖│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在嘉義市新生路72│ 分局埔東派出所受│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戶。 │3號及彌陀路253號│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提領一空。 │ 、受理刑事案件報│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62 │ │
│ │ │ │ │ │ │頁反面至46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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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蘇云紅│105年4月25│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26日下午1時48分許, │於同年4月25日下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晚上9時 │佯稱係其舅舅,│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午1時54分至4月26│ 匯出匯款憑證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0分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臨櫃│日上午8時52分,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借款,致其陷於│匯款3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在嘉義市新生路72│ 前鎮分局一心路派│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錯誤,依詐騙集│22415號帳戶。 │3號及彌陀路253號│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提領一空。 │ 紀錄表、受理詐騙│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格式表、內政部警│ │
│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 │
│ │ │ │ │ │ │ 防機制通報單、帳│ │
│ │ │ │ │ │ │ 戶個資檢視、案件│ │
│ │ │ │ │ │ │ 基本資料各1份 │ │
│ │ │ │ │ │ │⑶簡訊紀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67 │ │
│ │ │ │ │ │ │頁反面至472頁) │ │
├─┼───┼─────┼───────┼──────────────┼────────┼─────────┼────────┤
│22│王乃卉│105年5月17│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17日下午1時48分許, │於同年5月17日下 │⑴第一銀行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中午12時│佯稱係其友人陳│在南投縣南投市第一銀行南投分│午2時56分至同日 │ 機交易明細表3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惠卿,因有急用│行,以ATM匯款2萬元至郵局帳號│下午2時58分,在 │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民權路293 │ 南投分局半山派出│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 │號提領一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案三聯單、受理詐│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74 │ │
│ │ │ │ │ │ │頁反面至476頁反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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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蔡美禎│105年5月17│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17日下午2時20分許, │於同年5月17日下 │⑴永豐銀行新臺幣匯│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晚上8時 │佯稱係其友人陳│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午2時56分至同日 │ 款申請書2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錦貴,因有急用│永豐銀行林口分行,臨櫃匯款15│下午2時58分,在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而向其借款,致│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嘉義市民權路293 │ 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月。 │
│ │ │ │其陷於錯誤,依│號帳戶。 │號提領一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案三聯單、受理詐│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示匯款。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月。 │
│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帳戶個資檢視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78 │ │
│ │ │ │ │ │ │至48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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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鄭丞雅│105年6月10│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10日晚上9時28分許, │於同年6月9日凌晨│⑴中華郵政自動櫃員│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晚上8時 │佯稱係其所報名│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郵局,以│0時11分至10日晚 │ 機交易明細表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46分許 │多益考試,誤設│ATM匯款2萬5123元至郵局帳號03│上9時38分,在嘉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定連續12期扣款│000000000000號帳戶。 │義市大雅路二段 │ 第三分局正義派出│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須依指示辦理│ │738號、興業東路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取消,致其陷於│ │12號、興安街199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錯誤,依詐騙集│ │號、吳鳳南路194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號及立仁路120號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提領一空。 │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機制通報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81 │ │
│ │ │ │ │ │ │頁至481頁反面、第 │ │
│ │ │ │ │ │ │484至48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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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蔡宜家│105年6月10│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10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於同年6月9日凌晨│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5時 │佯稱係其所報名│中正路277號郵局,以ATM匯款2 │0時11分至10日晚 │ 中和第二分局錦和│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8分許 │多益考試,誤為│萬9989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6850 │上9時38分,在嘉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重複報名,須依│00000000號帳戶。 │義市大雅路二段 │ 件紀錄表、受理刑│月。 │
│ │ │ │指示辦理取消,├──────────────┤738號、興業東路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致其陷於錯誤,│105年6月10日,在新北市中和區│12號、興安街199 │ 各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中正路291號雙和醫院內之台新 │號、吳鳳南路194 │⑵手機通話紀錄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指示匯款。 │銀行自動櫃員機,以ATM存款匯 │號及立仁路120號 │(見影警卷一第485 │月。 │
│ │ │ │ │款2萬900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提領一空。 │頁反面、第487頁反 │ │
│ │ │ │ │0000000號帳戶。 │ │面至488頁)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10日,在上址,以ATM │ │ │ │
│ │ │ │ │存款匯款1000元至上開郵局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10日,在上址,以ATM │ │ │ │
│ │ │ │ │存款匯款3萬元至上開郵局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10日,在新北市中和區│ │ │ │
│ │ │ │ │圓通路3056巷7-11便利商店內之│ │ │ │
│ │ │ │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以ATM存 │ │ │ │
│ │ │ │ │款匯款1萬8000元至上開郵局帳 │ │ │ │
│ │ │ │ │戶。 │ │ │ │
├─┼───┼─────┼───────┼──────────────┼────────┼─────────┼────────┤
│26│黃渼琁│105年6月10│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10日晚上10時0分許, │於同年6月9日凌晨│⑴購買MYCARD點數單│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未告)│日晚上7時 │佯稱係其所報名│在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與永昌東│0時11分至10日晚 │ 據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57分許 │多益考試,誤為│街7-11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上9時38分,在嘉 │⑵雲林縣警察局斗六│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重複報名,須依│動櫃員機,以ATM存款1萬2000元│義市大雅路二段 │ 分局公正派出所受│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指示辦理取消,│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738號、興業東路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致其陷於錯誤,│戶。 │12號、興安街199 │ 、受理刑事案件報│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號、吳鳳南路194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指示匯款。 │105年6月10日晚上10時3分許, │號及立仁路120號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在上開統一超商,購買3000元之│提領一空。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智冠科技MYCARD點數後,以電話│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該點數之帳│ │ 紀錄表、帳戶個資│ │
│ │ │ │ │號及密碼。 │ │ 檢視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90 │ │
│ │ │ │ │ │ │頁反面至493頁) │ │
├─┼───┼─────┼───────┼──────────────┼────────┼─────────┼────────┤
│27│杜經邦│105年4月26│以LINE訊息向被│105年4月26日下午4時8分許,在│於同年4月25日下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3時 │害人佯稱係其同│新北市萬里區某處,以ATM匯款3│午1時32分至4月26│ 金山分局野柳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43分許 │事盧廷鉅,因有│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日上午8時55分,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急用而向其借款│號帳戶。 │在嘉義市台林街99│ 錄表、受理刑事案│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致其陷於錯誤│ │號、民權路72號、│ 件報案三聯單、受│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詐騙集團成│ │293號及彌陀路253│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員指示匯款。 │ │號提領一空。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各1份 │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93 │ │
│ │ │ │ │ │ │頁反面、第495頁反 │ │
│ │ │ │ │ │ │面至497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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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林嘉向│105年4月25│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4月25日下午3時許,高雄 │於同年4月25日下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中午12時│佯稱係其友人,│市○○區○○○路000號中華郵 │午1時32分至4月26│ 新興分局前金分駐│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因有急用而向其│政新興郵局,臨櫃匯款13萬元至│日上午8時55分,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借款,致其陷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嘉義市台林街99│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月。 │
│ │ │ │錯誤,依詐騙集│。 │號、民權路72號、│ 、內政部警政署反│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293號及彌陀路253│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號提領一空。 │ 表、金融機構聯防│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機制通報單各1份 │月。 │
│ │ │ │ │ │ │(見影警卷一第499 │ │
│ │ │ │ │ │ │頁反面至500頁反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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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吳沛恩│105年6月11│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6月11日下午3時10分許, │於同年6月11日下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不告)│日下午2時 │佯稱係其所報名│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中華大│午3時17分至同日 │ 楠梓分局右昌派出│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4分許 │多益考試,誤為│學內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以│下午3時18分,在 │ 所陳報單、內政部│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重複報名,須依│ATM匯款1萬2123元至臺灣企銀帳│嘉義市東區忠孝路│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指示辦理取消,│號00000000000號帳戶。 │650號提領一空。 │ 專線紀錄表各1份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致其陷於錯誤,│ │ │(見影警卷二第30至│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 │ │31頁) │ │
│ │ │ │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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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陳一宏│105年5月25│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25日下午4時42分許, │於同年5月25日下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請│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中午12時│佯稱係其學生之│在高雄市前峰郵局,臨櫃匯款8 │午5時3分至同日下│ 書、被告帳戶影本│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家長,因有急用│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午5時6分,在嘉義│ 各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而向其借款,致│6號帳戶。 │市西區中山路306 │(見警卷四第16至17│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其陷於錯誤,依│ │號提領一空。 │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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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劉新照│105年5月26│以電話向被害人│105年5月26日,在花蓮縣瑞穗鄉│(此筆款項匯入後 │⑴瑞穗鄉農會匯款委│鄭仕聰三人以上共│
│ │(有告)│日下午4時 │佯稱係臺灣大哥│農會富源分部,臨櫃匯款5萬元 │業經抵銷圈存,故│ 託書、被告帳戶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4分許 │大電信公司人員│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屬凍結而無法提領│ 本各1份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並稱其官司費│戶。 │) │(見警卷四第15頁、│黃冠翔三人以上共│
│ │ │ │用所需,請其先│ │ │第17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行匯款5萬元,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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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詐欺所得款項合計290萬2,885元。 │
│被告黃冠翔實際提領之詐欺贓款合計:283萬4,885元(說明:詐欺取財既遂總額290萬2,885元-編號31經抵銷圈存無法提 │
│領之5萬-編號12購買1萬2,000元之點數無須提領-編號26購買3,000元之點數無須提領=283萬4,885元)。 │
│被告黃冠翔擔任車手所得:4萬2,523元【計算式:0000000×1.5%≒42523(小數點後無條件捨棄)】。 │
│被告鄭仕聰擔任車手頭所得:4萬2,523元【計算式:0000000×1.5%≒42523(小數點後無條件捨棄)】。 │
└─────────────────────────────────────────────────────┘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 │人頭帳戶卡號 │
├──┴────────┴───────┤
│林嘉毅部分 │
├──┬────────┬───────┤
│1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 │(006) ├───────┤
│ │ │0000000000000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
│ │(017) │ │
├──┼────────┼───────┤
│3 │臺灣銀行(004) │000000000000 │
│ │ │ │
├──┼────────┼───────┤
│4 │中華郵政(700) │0000000000000 │
├──┴────────┴───────┤
│黃翌晁部分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
│ │(017) │ │
├──┼────────┼───────┤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
│ │(050) ├───────┤
│ │ │00000000000 │
├──┼────────┼───────┤
│3 │華南銀行(008) │000000000000 │
├──┼────────┼───────┤
│4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
│ │(013) │ │
├──┼────────┼───────┤
│5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053) │ │
├──┼────────┼───────┤
│6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 │(006)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
│ │(822) ├───────┤
│ │ │000000000000 │
├──┼────────┼───────┤
│8 │玉山銀行(808) │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
│9 │中華郵政(700)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黃冠翔部分 │
├──┬────────┬───────┤
│ 1 │第一銀行(007) │00000000000 │
├──┼────────┼───────┤
│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
│ │(050) │ │
├──┼────────┼───────┤
│ 3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
│ │(012) ├───────┤
│ │ │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 │
├──┼────────┼───────┤
│ 4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
│ │(013) │ │
├──┼────────┼───────┤
│ 5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 │(006) │ │
├──┼────────┼───────┤
│ 6 │中華郵政(700)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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