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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謝福生
被 告 鄭仕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謝福生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6號,被告鄭仕聰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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