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附民,14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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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顏君臻
被 告 楊木崑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11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就檢察官起訴被告侵占票面金額均為美金1,500元、匯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之匯票2張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業經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卷139頁)。

又就檢察官起訴被告侵占現金新臺幣51,000元之部分,則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而因此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全部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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