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附民,272,2018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蔡紫晴
被 告 黃鴛鴦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鴛鴦被訴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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