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廷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6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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