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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3353甲106005(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即3353甲106005之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3353甲106005D(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訴字第3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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