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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橙
指定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陳春雄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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