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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志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志仁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只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3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
第5行「2052元」後補充「及人民幣5角」等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志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遭法院科刑處罰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然被告並未因此心生警惕避免再犯,年輕卻不思正途獲取財物,因缺錢花用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現金雖已返還被害人甲○○,然零錢箱尚未返還,暨被告自稱高職之智識程度、未婚,無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零錢箱1只及其內之現金新臺幣2,052元、人民幣5角,其中現金業已返還被害人,爰不另為沒收或追徵價額之諭知,至於零錢箱則尚未返還,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034號
被 告 鄭志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志仁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9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2月2日10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飲料店前,徒手竊取櫃檯上內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052元之零錢箱1只,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志仁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所述情節相符,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檢察官 吳 咨 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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