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嘉簡,713,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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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錢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錢來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第14行「太保郵局」更正為「中埔後庄郵局」;

證據「上開九州賭博網站之電腦網頁截圖照片」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錢來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其自民國104年間某日起至106年8月底某日止,多次於「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依社會通念,該多次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三、爰審酌被告未思以正途獲取錢財,本件之犯罪手段、期間,助長賭博風氣,及其自稱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家管,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為本件犯行所使用之電腦設備,並未扣案,惟並無證據足認屬於被告所有,亦非當場賭博之器具或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608號
被 告 陳錢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錢來明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4年間某日起至106年8月底某日止,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50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虛擬公共場所之上開網路賭博網站,以其向「九州娛樂城」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下注,而與「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對賭「百家樂」類國外球類比賽結果,賭客需先匯款至該網站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兌換點數後,再以點數對賽局結果下注,如簽中,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伍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贏得之點數,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該網站之莊家所有,賭客並得於結算賭金後,依比例兌換點數為現金,陳錢來即以上揭方式在公眾得出入之虛擬網路空間與該網站對賭,並以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太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多次接續向該網站下注賭博。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錢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又有被告與另案賭博犯嫌林銘輝(另由警另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所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戶之匯款紀錄、上揭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上開九州賭博網站之電腦網頁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所載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雖非多數人集合往來之公共場所,但為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
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
是核被告陳錢來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
又被告於上述期間內,接續多次網路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接近,手段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請以接續犯評價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 俊 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侯 建 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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