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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07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王志豪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
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廖唯甯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件: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90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王志豪與廖唯甯前是同事關係。
王志豪因對廖唯甯有所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間某日,利用手機及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在臉書帳號「
Blank King K」上張貼廖唯甯之照片,並於網頁上留言貼文「我就是騷包外和男生關係不確定,媽說這樣的人不知怎改所以離婚是我的問題」、「我就是就臭鮑愛亂來你管我離婚是我的事,我就喜歡亂來」、「裝可憐我愛這樣騷包」、「原來賤人就說是我我這位媽媽看起來都是自己造孽的。」
等不實之內容,供不特定人瀏覽,傳述足以毀損廖唯甯名譽之事。
二、案經廖唯甯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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