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易,54,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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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國彰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9至133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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