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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福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福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福隆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49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業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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