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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李秉儒
被 告 陳瑛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朴交簡字第21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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