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聲,479,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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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翁進財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63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103 年度訴字第463 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嘉義地方法院承審審判長於104 年8 月6 日當庭宣讀判決內容,惟卻與判決書之記載有極大差異,為此,聲請交付當時宣判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63 號有關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8 月6 日判決聲請人違反森林法部分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各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且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無罪,嗣聲請人不服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 年3 月29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59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5 年4 月25日確定,此有聲請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早於105 年4 月25日即已裁判確定,且其所犯違反森林法、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係經判決有期徒刑1 年4 月、4 月、3 月,均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然其迨於107 年4 月30日方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嗣經該院函轉本院裁處),有其刑事申請狀存卷可考,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聲請期間限制。

從而,聲請人聲請法院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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