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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銘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0年12月9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81號裁定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各罪及所定執行刑均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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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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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共9罪 │共5罪 │ │
├────────┼────────┼────────┼────────┤
│ 犯 罪 日 期 │99.12.30~ │100.03.11~ │100.03.12 │
│ │100.03.31(9次)│100.03.31(5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0年度 │彰化地檢100年度 │彰化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159、3763│偵字第3159、3763│偵字第3159、3763│
│ │、4172號 │、4172號 │、4172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738│100年度訴字第738│100年度訴字第738│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07.21 │100.07.21 │100.07.21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131號 │2131號 │2131號 │
│判 決├────┼────────┼────────┼────────┤
│ │判 決│100.12.09 │100.12.09 │100.12.0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執更助字第114號 │執更助字第114號 │執更助字第114號 │
│ │(編號1~11有期徒│(編號1~11有期徒│(編號1~11有期徒│
│ │刑6年102執更892 │刑6年102執更892 │刑6年102執更892 │
│ │號執行中) │號執行中) │號執行中)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3.03 │100.03.17 │100.03.11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0年度 │彰化地檢100年度 │彰化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280號 │偵字第6280號 │偵字第8608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926│100年度易字第926│101年度簡字第19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12.06 │100.12.06 │101.03.19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192│
│ │ │167號 │167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1.02.07 │101.02.07 │101.04.17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執更助字第114號 │執更助字第114號 │執更助字第114號 │
│ │(編號1~11有期徒│(編號1~11有期徒│(編號1~11有期徒│
│ │刑6年102執更892 │刑6年102執更892 │刑6年102執更892 │
│ │號執行中) │號執行中) │號執行中)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99.12.20 │99.12.30 │100.11.0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213號 │偵字第5213號 │偵字第8188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650│
│ │ │1446號 │1446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10.31 │101.10.31 │101.11.27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7│
│ │ │1446號 │1446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1.11.29 │101.11.29 │102.03.2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225號(編│執字第4225號(編│執字第1498號(編│
│ │號1~11有期徒刑6 │號1~11有期徒刑6 │號1~11有期徒刑6 │
│ │年102執更892號執│年102執更892號執│年102執更892號執│
│ │行中) │行中) │行中)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8.12 │100.08.12 │100.07.22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80號 │偵字第580號 │偵字第5334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61│102年度易字第361│106年度易字第88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6.28 │102.06.28 │107.01.26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61│102年度易字第361│106年度易字第88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2.07.22 │102.07.22 │107.02.2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2564號(編│執字第2564號(編│執字第1098號 │
│ │號1~11有期徒刑6 │號1~11有期徒刑6 │(執行中) │
│ │年102執更892號執│年102執更892號執│ │
│ │行中) │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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