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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士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被告判決後於108 年1 月2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此有上訴狀1 份附卷可稽,其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揭裁定經送達被告上開住處,於108 年2 月25日由同居人即被告之弟卓○全為收受裁定正本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考,是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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