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7,附民,378,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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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洪文美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王漢律師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2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盈螢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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