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陳麗玉
被 告 黃偉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7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麗玉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7號,被告黃偉誠加重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