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龍通
蔡銘鴻
陳煥耀
江政錡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陳煥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及「刑事第六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簡易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陳煥耀身分證統一編號欄「Z000000000號」及「刑事第六庭」之記載,係屬誤寫,爰更正為正確之「Z000000000號」及「嘉義簡易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