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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榮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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