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交訴,69,2019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一○八年度交訴字第六十九號刑事裁定就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度交訴字第6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後就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尚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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