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郭雅娟
被 告 陳勇利
楊禮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主)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81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羅紫庭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