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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邱蔡惠珠
訴訟代理人 邱雲鵬
被 告 蔡長根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2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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