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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英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偵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英欽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5時19分前某時許,在嘉義市蘭潭筍寮與二漢坡之間(44號)燈桿上坡處),持手槍朝自己之胸部開槍自戕而當場死亡。
經警當場扣得手槍1枝及子彈4顆、彈殼 1個,並請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經鑑驗及蒐證調查,始悉上情。
又上開扣案手槍 1枝經送鑑驗後,認具殺傷力,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子彈彈4顆均經試射,已失原有子彈完整結構及效能,與彈殼1個同非違禁物,毋庸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英欽生前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案件,因被告於107年12月28 日上午,持上開槍、彈自殺死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0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而上開扣案之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29日刑鑑字第1080002027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見警卷第64至66頁)。
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扣案改造手槍 1枝,既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扣案之子彈4顆、彈殼1個,前者業經以試射法鑑驗殺傷力,子彈本身已崩解變形,與後者均已不具違禁物之性質,且聲請人亦表明毋庸宣告沒收,是認關於扣案子彈、彈殼部分,非本件聲請效力所及,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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