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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信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第4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信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該案查扣如附件附表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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