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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米展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米展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如附表所示經查扣之白色結晶體3 包,送驗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
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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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備註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扣押物品清│
│ │總淨重26.098公克,驗餘│ 單(106 年度安保字第382 號,10│
│ │總淨重26.044公克) │ 6 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卷第31頁)│
│ │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1月21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50265 號鑑定書(│
│ │ │ 106 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卷第30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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