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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芳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2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芳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23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至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衣服1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所涉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23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1份附偵查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
而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衣服1件,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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